| 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2022年本) | |||||||||||
| 统一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省级实施部门 | 本级实施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及免责情形 | 监管方式 | ||
| 1739 | 行政检查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27-6222329 | |
|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 |||||||||||
|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 |||||||||||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 |||||||||||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