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2024-03-19 10:42信息来源: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字体:  
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2022年本)
统一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省级实施部门 本级实施部门 设定和实施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及免责情形 监管方式
1739 行政检查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厅 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对工作人员巡(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各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及时、详细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登记。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6222329
2.审查责任:对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必须履行依法告知程序,需要整改完善的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处理决定及整改的履行情况的监管,逾期不履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