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主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影响和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巴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巴中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平昌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平昌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昌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控制危害。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突出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果断处置。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构建“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快速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4)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及时做好风险监测、研判、评估和预警等工作,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要求,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1.5事件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该事件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但危害程度未达到一般(IV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I级应急响应: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下同)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②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③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
④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食品安全事件(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II级应急响应: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②发生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③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④在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
⑤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较大食品安全事件(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②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在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
④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食品安全事件(IV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IV级应急响应:
①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②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
④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6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四个等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II级响应,按照省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按照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IV级响应后,县指挥部立即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未达到本预案IV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启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V级响应期间,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件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对于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II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I级)及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I级)的预判和应急响应启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预案执行。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省、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安委”)负责组织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牵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预判可能达到IV级事件标准需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由县食安办向县政府提出启动IV级响应的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事件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检测评估、维护稳定、新闻宣传、专家指导等若干工作组。如事件涉及较大范围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民事赔偿组牵头部门由县食安委临时指定,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工作。
2.2县指挥部职责
县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安办)局长(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县政府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办公地点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安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政府、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等。建立健全协调、会商、发文、督查和信息发布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检验检测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统筹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4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县级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社会组织等。各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是:
(1)县食安办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权限负责发布或解除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按照规定向市食安办及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协调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信息平台。
(2)县目标绩效评估中心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3)县人民法院负责指导和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
(4)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件网络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县内网站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网络新闻报道;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5)县委统战部配合相关部门参与宗教领域内发生的,或因清真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海外、港澳台地区的沟通联络工作。
(6)县发改局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应急规划衔接工作;对发生在我县辖区涉及铁路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相关调查。
(7)县经信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应急药品的生产、加工、保障工作。
(8)县教科体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县域内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指导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性、实用性技术研发攻关,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9)县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的维护;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10)县民政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社会福利机构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11)县司法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等工作。
(12)县财政局负责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及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资金监管。
(13)平昌生态环境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
(14)县住建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15)县交运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公路保通保畅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物资和病员运输。
(16)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预警分析和日常监管信息发布;负责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畜禽养殖屠宰环节、水产品养殖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测评估,提出评估结论。
(17)县商务局负责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保供工作。
(18)县文广旅局负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19)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患者的医疗救治及流行病学调查,并作出调查报告;负责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于监测发现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监测结果。
(20)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需政府救助对象生活类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协调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有效控制事件的蔓延扩大;及时与县委宣传部衔接,提供与事件相关信息。
(2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的事件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法定代表人主体资格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工作。
(22)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粮油储运和政策性用粮购销中粮油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23)相关行业协会组织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技术支持、企业联络工作。
2.5县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县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随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增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相关工作组,共同做好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县食安办牵头,会同县委统战部、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事件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县纪委监委、县教科体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3)危害控制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平昌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负责监督、指导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问题食品污染区域和病害可能的传播区域实施消毒、防疫。
(4)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事件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5)检测评估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县教科体局、平昌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等,负责实施相关应急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通过技术手段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
(6)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交运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负责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借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
(7)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融媒体中心、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专家指导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县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及有关方面的专家,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和响应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9)民事赔偿组。由县食安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牵头部门,负责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涉及的经济赔偿问题的善后工作。
3 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1)完善监管机制。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相关问题,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2)提升治理水平。组织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3)防范化解风险。各镇(街道办、管委会、管理局)及有关监管部门针对辖区和行业监管实际,集中优势力量,重点排查,重点防控,重点整治。将监管执法、专项整治、抽检监测等工作与化解防控风险有机结合。对排查出来的问题,以“零容忍”的态度和“严细实”的工作作风,制定整改方案。对问题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对问题产品依法责令下架、召回,对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形成高压态势,标本兼治,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增强“第一责任人”意识,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4)加强应急演练。各镇(街道办、管委会、管理局)及有关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每2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2.2预警
3.2.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3.2.2.2预警信息发布
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在监测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及时通报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研判后,根据需要通知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防范工作。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到镇(街道办、管委会、管理局)及有关监管部门。
3.2.2.3预警措施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镇(街道办、管委会、管理局)及有关监管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和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有效防范。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对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风险,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2.4预警转换和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与通报
1.事件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务院食安办、其他省(市、区)、市(州)、县(区)通报的信息。
2.报告主体和时限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及时通报和共享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初判是食物中毒的,要同步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生食源性疾病暴发(包括群体性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3)县卫生健康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续报。
(5)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情况,要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向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县食安委成员单位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特别是敏感人群、敏感时期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县食安办报告简要情况,详情随后续报,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2小时。县食安委成员单位监测到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信息后,及时通报县食安办,县食安办根据研判结果提出处置意见,报县食安委和上级食安办。
(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上报。
(8)各镇(街道办、管委会、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根据研判结果提出处置意见,30分钟内向县食安办电话报告,同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县食安办接到报告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判定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30分钟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办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
(9)发生II级、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县食安办接到报告后必须在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食安委和市食安办,特殊情况可直接上报省食安办,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发生IV级或III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县食安办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委和市食安办报告。
(10)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县委、县人民政府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事件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事件情况,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11)接到事件信息的食安委成员单位经核实事件发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时,需及时向县食安委和事件发生地监管部门通报。
(12)各有关监管部门应畅通向社会及部门之间的信息渠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的即时性。
3.报告内容
各有关监管部门接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和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详细记录报告者的相关信息(时间、身份、联系方式)、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数和当前情况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3.3.2先期评估与处置
1.先期评估
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食安办依法组织开展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核定事件级别。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相关舆情发展趋势;
(4)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及市食安办报告。
2.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事发地镇(街道办、管委会、管理局)及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迅速调集医疗救援队伍,组织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
3.3.3指挥协调
1.县级部门工作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县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应急检验检测、产品召回、问题产品处置(销毁)、应急协作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支持等。
2.县政府工作组应对
当需要县政府协调处置时,成立县政府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传达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2)了解事件基本情况、造成的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评估工作;
(6)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3.县指挥部应对
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县政府决策部署,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地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地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开展舆情监测,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3.3.4处置措施
1.医学救援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实施救治。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意见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2.现场处置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可能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3.流行病学调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流行病学调查有初步判断方向时应当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通报。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后,及时(7日内)向同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流行病学报告进行审查后,上报指挥部。
4.应急检验检测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专家组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5.事件调查
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办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涉国(境)外事件处置
若事件涉及国外或港澳台,要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县委统战部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应急指挥机构要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县委、县政府的相关重大决策、部署和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事件信息发布由县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审核和发布,重要信息发布前,须征求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意见。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信息、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共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3.3.6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或县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报上级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或者由国务院依职权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依程序立即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公布。
3.3.7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3.3.7.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省性、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 24 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3.3.7.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IV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3.4后期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
事发地镇(街道办、管委会、管理局)及有关监管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3.5调查与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食安办)报告,必要时抄送有关部门。
4 准备与支持
4.1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配备应急装备设备,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培训,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核定、隐患预警、应急响应、方案制定、检验检测、危害评估、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4.2信息保障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开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4.3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4人员及技术保障
县级有关监管部门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人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4.5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4.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或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5 预案管理
5.1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实施后,县食安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各镇(街道办、管委会、管理局)及有关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与本预案保持一致。
当涉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5.2预案演练
各镇(街道办、管委会、管理局)及有关监管部门每2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可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原则上县人民政府每3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实战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6 宣教和培训
本预案实施后,县级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 责任与奖惩
7.1监督
县食安办适时组织食安委成员单位进行专项督查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对隐患排查整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舆情研判处置不当的,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2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7.3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 则
8.1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平昌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平食安委〔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