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04-18 10:02信息来源:平昌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字体: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全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积极采取秸秆还田、科学施肥用药、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等综合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要求,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仍可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体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五)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六)对撂荒两年以上的耕地,代耕代种者须与承包农户依法、公平、自愿签订《代耕代种协议》,明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谁耕种谁享受的,可按程序申报。

二、补贴范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2023年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土地确权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以下几种情况不给予补贴:

(一)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校、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的耕地。

(二)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三)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已作为畜牧养殖场(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在未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享受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四)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含铁路、高速公路、水库、房地产开发、工业等征(占)用耕地),但接受水库移民安置的乡镇调剂给选择“置换安置”的移民的耕地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五)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要求,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六)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各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经开区要加强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及时共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退耕还林、非农业征(占)耕地、占补平衡等相关数据,及时扣减不符合条件的耕地面积,确保补贴面积核实工作顺利推进、信息真实准确。

三、补贴标准

每亩补贴标准(单位:元/亩,保留两位小数)=补贴资金总额÷补贴面积总和,补贴资金总额:《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方向)的通知》(川财农〔2022〕154号)文件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7413.5万元,补贴面积总和:各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经开区)汇总上报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

四、兑付方式

根据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川财办〔2021〕6号)要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实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通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和巴中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发放到土地承包户户主的社会保障卡账户中。

五、工作程序

(一)村(社区)申报。以村(社区)为基本单位,由村(社区)负责对土地承包农户的社会保障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土地确权面积、不予补贴面积、家庭受益人数等信息,逐户进行核实、登记、汇总和“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录入、申报。确认无误后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若出现异议,要再次进行核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建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由村(社区)核实人和村(社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社区)公章后报各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经开区审核。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核算全县统一补贴标准和到户补贴资金后,以村(社区)为基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由村(社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社区)公章后报各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经开区审核,享受补贴的农户须在清册上签名或按手印确认。

(二)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经开区审核。各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经开区负责对各村(社区)申报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进行调查核实和“一卡通”系统审核,确认无误后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核算全县统一补贴标准和到户补贴资金后,要督促镇村两级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汇总各村(社区)完善后的补贴清册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一份永久保存,两份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核实人和主要负责人须在补贴清册上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

(三)县级相关部门审批。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对各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经开区申报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进行抽查核实和联合审批;据实核算全县统一补贴标准和到户补贴资金;通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和巴中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土地承包农户户主社会保障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