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3-10-25 16:17信息来源:平昌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管理,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财建〔2020〕245号)、《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  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财政  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川财  建(2020)127号)、《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四川省洪涝灾  害应急处置流程(试行)》《四川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 用中央、省财政资金,明确由应急管理部门确定或负责组织开展的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的确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是指因突发洪涝、地 质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项目。

 

第二章  应急处置项目确定

第四条  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按照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的,由现场指挥部确定。未成立现场指挥部的,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跨市(州)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由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召开紧急专题会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

(二)除上述情形外的,参照《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五条  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确定主体为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向项目确定主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灾害概况材料。包含灾情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调动 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可能受威胁人员数量和重要设施等。

(二)拟开展应急处置项目情况。包含处置方案、拟完成工期、预估投资金额等。

(三)项目具有应急处置属性的说明材料。包括对项目紧急 程度、必要性说明,及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紧急程度、必要性 的评估意见等。专家评审委员会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由应急管理部门在应急专家库中择优选取。

(四)确定主体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应急处置单位储备库建设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单位储备库。储备库包含应急测绘类、洪涝灾害类、  地质灾害类等三类单位。其中,省级储备库中应急测绘类单位一 般不少于5家,洪涝和地质灾害类中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  等单位原则上分别不少于5家。市、县两级储备库中应急测绘类、 洪涝灾害类、地质灾害类等3类单位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少于3家。 储备库名单应向社会公开并动态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对储备库单 位信用、服务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情况,可对库中单位进行动态调整。储备库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 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但必须具备测绘、水利、自然资源等行业 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并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机械设 备,接到任务后,人员和机械原则上能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第四章  应急处置项目实施

第七条  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属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

第八条  项目业主由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确定主体 确定,项目业主一般由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担任,接受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确定主体的监督和指导。项目确定主体或项目确定主体委托项目业主从各级储备库中 随机选择实施单位。实施单位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应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项目业主应当与实施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实施单位、 实施范围、工程量、工程费用、工期、验收标准及质量安全保证  责任等内容,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项目实施之日起  10日内补签。应急处置项目实施前应由实施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报项目业主审批。特殊情况可同编制、同审批、同实施。

第十条  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的相关收费标准、工 程计价计量方式方法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相关信息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章  应急处置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 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估算金额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 并支付款项的60%;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与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办理项目结算。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在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完工 后组织行业领域专家,对项目的实施程序、任务量完成情况、工  程建设质量、工期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内容开展验收,验收标准  参照有关行业部门标准执行。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完成,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确定项目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移交,指 导管护责任主体确定管护责任人,明确管护主体内容与措施,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档案资料的汇交。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实施单位日常巡查监管,对违规确定应急处置项目、擅自扩 大实施范围和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应急处置项目 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实施前,应急测绘、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 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应急测绘、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安全责任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