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川 1903 交罚〔2023〕0071 号)

发布日期:2023-11-10 15:26信息来源:平昌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

个 人

姓    名

杨*

身份证件号

5130281974****0019

住    址

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东段 1*3 号

联系电话

187*******66

单 位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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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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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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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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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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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 年 09 月 29  日 12 时 04 分,平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郭*烈、李*等依法在平昌县火车站前至狮城佳园方向辅道口执法检查时,检查到当事人杨*驾驶川 Y3Q**0 号大众牌小轿车,通过万顺叫车平台接单,从平昌县火车站至平昌县森林公园,载客1人,平台预估价格 5.5 元,当事人现场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不能提供车辆道路运输证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 ,账号2640815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平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  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昌县交通运输局 

2023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