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五)

发布日期:2024-06-04 15:50信息来源:平昌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字体: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身份号码 经营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违法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1 平昌县兰草远方加油站 91511923099380102A 黄杰 (平昌)应急罚〔2024〕S004号 平昌县兰草远方加油站在卸油作业时,未在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2024年5月9日 平昌县应急管理局
2 平昌县江口水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91511923060324357T 李绍轮 (平昌)应急罚〔2024〕B002号 平昌县江口水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为“11.3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主体责任单位,石材加工场对场内机动车辆和作业人员未采取人车分流防范措施;未对叉装机操作员闫胜平和工人刘国桥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如实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消除石材加工场人车未分流、叉装机操作员违章操作等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2024年5月22日 平昌县应急管理局
3 李绍轮 352227197309105615 (平昌)应急罚〔2024〕B003号 李绍轮作为平昌县江口水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新进叉装机操作员闫胜平和工人刘国桥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消除石材加工场人车未分流、叉装机操作员违章操作等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 罚款人民币贰万零壹佰陆拾元整 2024年5月22日 平昌县应急管理局
4 朱波 513028198010207634 (平昌)应急罚〔2024〕B004号 朱波作为平昌县江口水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新进叉装机操作员闫胜平和工人刘国桥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如实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消除石材加工场人车未分流、叉装机操作员违章操作等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捌拾元整 2024年5月22日 平昌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