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昌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昌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平昌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十九届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日
平昌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规范和加强平昌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促进乡村生态振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根据《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川环规〔2024〕1号)规定,结合平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
第四条 经批准,农户新建或改建住房的,应同步完成化粪池或纳管建设,严格做好各类生活污水接入工作。民宿及农村餐饮业应提前建好化粪池和隔油装置,产生的污水经过上述处理后,可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等非生活污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建立由平昌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统一监督指导,县级相关部门参与,镇人民政府(街道、管委会、管理局,下同)组织实施,村(居)委会具体落实,第三方运维技术保障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七条 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平昌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负责对进出水水质达标情况进行抽查;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监管的年度考核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厕所革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的技术指导及监督管理;负责协同推进厕所革命与污水共治。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整合涉生态、乡村振兴类项目资金,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长效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对运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被撤乡镇场镇在街居民所在社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的技术指导及监督管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网格化管理体制机制,明确运行维护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处理设施环境污染风险、安全生产和信访问题的排查和处理;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新改建房屋、开办民宿及农村餐饮业告知管理事项,同步实行监督;负责考核第三方运维技术保障单位的技术服务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第三方服务费用的重要依据。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报平昌生态环境局备案。
村(居)委会: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使用、运行维护管理主体及责任,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定期组织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管护,督促落实新改建房屋、民宿及农村餐饮业的污水处理措施,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自筹经费。
运行维护责任主体: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进行运行维护管理,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安全稳定,处于良好状态;负责将安全规程、污水处理设施概况、运维机构人员等相关信息上墙明示,在设施旁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维护管理台账等工作。
第三章 建设模式
第八条 规划引领,有效衔接。注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村庄规划、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改厕、农房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林)业园区建设、文旅开发、垃圾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统筹和有效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突出重点,典型示范。突出饮用水水源等环境敏感区、河流周边、城镇周边、人口聚居点“四个重点”区域,试点先行、典型示范、以点带面、推行治理。
第十条 经济实用,找准结合。坚持做到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集中建设与分散治理、厕所革命与污水共治“四个结合”,有效降低建设成本。
第十一条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选择单户或联户建设、集中式处理、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站)等治理模式。位于环境敏感区和重要水域周边的农村生活污水按照受纳水体水质分级分类达标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评判实现“三标准”(看不到污水横流;闻不到臭味;村民无怨言)。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二条 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建立农村网格化管理体系,成立社、村、镇三级运行维护管理网格化队伍,建立社、村、镇常态化巡查管护机制,建立“网格发现,村级吹哨,镇级响应,部门协调”治理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工艺类型等实际情况,科学选择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模式。民宿及农村餐饮业等经营业主、单户使用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村(居)委会指导监督,业主自行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对于无动力,日处理能力小于20吨的污水处理设施,由村(居)委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终端为微动力及集中纳管进入城镇污水管网,日处理能力大于等于20吨的集中式处理设施,鼓励采用“第三方运维保障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村(居)委会日常管理”模式建设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委托专业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管理的,委托方应与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应载明运行维护管理服务的范围、内容、目标效果、合同期限、费用和违约责任等,明确设施交付条件,界定不可抗力因素。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较严重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镇人民政府应提前3日向平昌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备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
第十六条 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技术保障单位应按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常规监测,对污水处理设施水质处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第十七条 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停用、报废、拆除等应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并报平昌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十八条 辖区及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严格落实设施运维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巡查,常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有效措施迅速整改。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鼓励采取“集体经济补助一点+受益群众自筹一点+综合项目平衡一点+污染主体缴纳一点+镇村兜底保障一点”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用于运行维护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条 镇、村应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使用收支明细台账,并公示公告,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的监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纳入县对镇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平昌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平昌府发〔2022〕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平昌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