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县域内野生动物资源,持续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筑牢生态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平昌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分布实际,决定在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禁猎区、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四川镇龙山国家森林公园、四川平昌驷马河国家湿地公园、四川驷马自然保护区为禁猎区,全年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县域内其他区域为非禁猎区。
二、禁猎期
非禁猎区内,每年的3月至7月为禁猎期,禁止猎捕和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
三、禁猎对象
本通告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一)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气枪、鸟铳、地枪、排铳、改装射钉枪、火药枪等;
(二)毒药、爆炸物、农药、爆裂物、麻醉物以及其他化学制剂;
(三)电击装置、铁夹(小型捕鼠夹除外)、地弓、吊杠、陷阱、捕打机(又名“阎王碓”“压拍”)等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
(四)粘网(又名“捕鸟网”)、猎套(制作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钢丝、铁丝、化纤等)、猎夹、兽夹;
(五)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声音诱捕、网捕、电子诱捕;
(六)采集、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七)破坏野生动物巢、穴以及繁殖地。
五、野生动物猎捕许可
因科学研究、物种保护、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实施捕猎和备案。
六、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有发现非法猎捕、运输、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者严格保密。
本通告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举报电话:平昌县公安局0827-6222665、平昌县林业局0827-6260638。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