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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暂行规定

2023-05-30 16:02
 来源: 平昌县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控烟履约、诚信体系和“健康中国”等战略部署和要求,按照有利于规范烟草市场流通秩序,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有利于维护国家、消费者利益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平昌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平昌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化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卷烟销售情况等因素,对卷烟零售点的空间分布、零售业态、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明确。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和要求:

(一)老城区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发展新区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100米,镇政府所在地及2020年撤镇(乡)并镇前的镇(乡)政府所在地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已形成街道的非政府、街道办所在地的社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

(三)未形成街道的非政府、街道办所在地的社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

(四)行政村每村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

(五)城镇封闭式住宅小区(仅限地平面首层)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1个。

(六)高速公路服务区、汽车站内、火车站内、码头等地,按照“一址一证”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

(七)物流园、工业园、公园、旅游景区以及农贸市场等综合性集贸市场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1个。

(八)营业面积600㎡以上的超市,营业面积2000㎡以上的商场以及餐饮、茶楼、酒吧、KTV等场所,营业面积4000㎡以上的宾馆、酒店,为满足场内特定消费群体需要,可在场内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但卷烟销售窗口临街的除外。

(九)部队营区、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受国家特殊管制区域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三章 放宽情形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受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一)持证人经营主体在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发生变化,原址重新申办的经营场所,且仅能办理1次。

(二)持证人的营业执照信息中类型由“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址重新申办的经营场所。

(三)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营场所灭失,持证人及时提出重新申办的经营场所。仅限原址所在的城镇、社区、村社。

(四)根据县委、县政府民生工程项目、经济发展规划、招商引资项目、新农村建设等经济建设实际需要,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设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所在区域的数量限制,但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

第八条 符合下列特殊情形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标准。

(一)持有效证件的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人员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间距放宽10米,仅限办理一次,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申请人本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由家庭成员共同经营,营业执照信息中“类型”只能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二)持有效证件的烈士遗属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间距不得低于10米;每户仅限办理一次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申请人本人,营业执照信息中类型只能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三)本规定实施前因经营地址在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禁止范围内或因学校、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等因素导致经营地址在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禁止范围内,主动申请歇业,在6个月内另行换址经营的,间距不得低于10米,且新址仅限原址所在的城镇、社区、村社。

(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零售点,主动申请歇业,在6个月内另行换址经营的,间距不得低于10米,且新址仅限原址所在的城镇、社区、村社。

第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一)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二)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三)非本人或直系亲属经营的。

(四)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四章 禁止情形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50米以内。

(二)幼儿园内部及周围30米以内。

(三)医院、党政机关内部。

(四)书报亭、电话亭、流动摊点、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在建建筑、仓储库房、待拆迁建筑场所、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五)主营业务为母婴用品、文具玩具书籍、青少年培训教育、儿童游乐的经营场所。

(六)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幼儿园、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较高级别的残疾人应参照以下标准:

(一)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二)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三)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四)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内”、“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相关词语的定义:

(一)老城区街道所指范围:同州街道办事处、佛头山管委会所辖的新平街社区、信义社区、龙王庙社区、文化街社区、永福社区、建设街社区、唐家碥社区、廖家咀社区、人民街社区、政法街社区、新华街社区、汉王庙社区、华严社区、龙潭社区的街道。

(二)发展新区街道所指范围:金宝新区管委会、江口街道办事处、经开区所辖的星光社区、小桥街社区、望江社区、金宝社区、五一社区、竹园社区、黄滩坝社区、光辉社区的街道。

(三)旅游景区是指由国家旅游管理机构认定的4A级及以上的风景区。

(四)封闭式住宅小区是指设置了封闭式院墙和统一进出的门岗卡口、门禁设施的小区。

(五)零售点间距是指两个经营场所相隔最近的出入口中央之间可行走的最短路线。

(六)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的距离是指申请人(持证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与学校最近的出入口中央可行走的最短距离。(学校出入口包含正门、侧门、后门等。)

(七)可行走的最短路线是指按照行人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走的最短距离为标准进行测量的距离,街道中间设置有封闭式隔离栏、绿化带的,测量时应绕开;测量时必须使用工具,且误差不超过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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