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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昌县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3-04-14 10:56
 来源: 平昌县发改局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昌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平昌县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3日


平昌县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 策部署,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根据《巴中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方案的通 知》(巴府办函〔2023〕11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决策 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属地管理,先易后难、分类处置,标本兼 治、长短结合,市场化和法治化结合,统筹开展废弃汽车专项执 法整治行动和长效治理工作,强化部门综合执法监管督导,切实推动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确保2023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整治对象

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一年的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 行动。重点对长期停放在城区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绿地、 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具有车身灰尘遍 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进行集中清理。

三、重点工作及时间安排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工合作、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压紧压实责任,全力做好废弃汽车专项整治各项工作。

(一)建立废弃汽车治理协调机制(2023年4月上旬)。

建立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  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平昌生态环境局、平昌经开区、同州街道办事处、江口街道办事  处、金宝新区管委会、佛头山文化产业园管委会等单位共同参与  的废弃汽车治理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组织开展全面排查(2023年4月底前)。 按照“以块  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组织街道、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废弃 汽车排查,建立排查车辆信息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行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等区域内的废弃汽车由各单位会同停车管理 单位负责摸排。各单位要根据摸排情况建立排查车辆信息清单, 登记停放地点、车辆号牌、品牌类型、破损程度等信息,“一车 一档”建立档案,及时掌握车辆处置情况,并于2023年4月底前  将排查信息台账报送至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平昌经开区、同州街 道办事处、江口街道办事处、金宝新区管委会、佛头山文化产业园管委会)

(三)引导自行清理(2023年5月至8月)。各级各部门要将排查出的废弃车辆信息与公安(交警)部门充分衔接,分别 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通过教育沟通、宣讲解读、公示公告等 方式深入细致开展工作,积极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确保能 够取得联系的废弃汽车所有人对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应知尽知。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 局、平昌经开区、同州街道办事处、江口街道办事处、金宝新区管委会、佛头山文化产业园管委会)

(四)实施分类处置(2023年9月至11月) 。根据排查的废弃汽车停放地点、车辆状态等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置。

1.对道路范围外停放的废弃汽车,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 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和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 或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废弃汽车,移交线索台账给公安 部门依法进行处置。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通知车辆所有人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和《报废机动车 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车辆所有 人明确放弃车辆、同意委托报废处置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置。车辆所有人拒绝办 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 定进行处置。  ( 责任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

2.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置。 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3.对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内的废弃汽车,由停车主管部门、 停车管理单位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和依法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

4.对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或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 废弃汽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司法局)

5.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五)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12月)。各级各部门在专项 执法整治行动结束后,认真做好工作总结,于2023年12月1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县发展和改革局。

四、建立健全废弃汽车长效治理机制

(一)建立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结束后, 将废弃汽车治理纳入城市治理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定期巡查、部  门联动、信息共享、分类处置的工作机制。将废弃汽车执法监管  纳入城市市容环境治理相关考评体系。实施智能化监管,及时掌握车辆停放动态信息,实现废弃汽车投诉受理、核查建档、分类处置、结果反馈、督办考评等全链条信息化管理。(责任单位: 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昌经开 区、同州街道办事处、江口街道办事处、金宝新区管委会、佛头山文化产业园管委会)

(二)健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加大对回收拆解企业用 地、财政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商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及时 向社会发布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地址等信息,引导回收拆解企业 优化布局、提升服务质量,积极为群众提供专业化、便利化的报  废汽车回收服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探索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 引导群众主动报废汽车并交由正规渠道处置。加大对报废汽车回 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行为。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平昌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

(三)加强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根据国省统一安 排部署,依托现有信息管理系统,研究建立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 管理信息交互系统,加强汽车生产、销售、登记、维修、二手车 交易、报废回收等信息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研究建立认证配件、 再制造件等信息查询系统,为废弃汽车治理提供信息化支撑。(责 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 纸、新媒体等渠道,全方位、多层次加强废弃汽车治理宣传解读, 引导群众关心关注、支持配合、积极参与。要耐心细致做好政策 解读,普及废弃汽车危害知识,提升群众文明停车意识,引导群众主动按程序报废汽车,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治理氛围。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 想,对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工作,要不推不拖,全力 以赴干出成效,对于涉及需要多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完成的工作,要团结协作、通力配合、共同推进,形成共治共管合力。

(三)稳妥有序实施。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废弃汽车治理工作 的复杂性,既推动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又切实维护车辆所有人合 法权益。要畅通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社会 关切,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细化明确行政执法程序,完 善异议申诉机制,制定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 案,防止执法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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