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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2023-08-17 18:46

一、明确宅基地及建房申请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和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农房设计图、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或工匠等相关申请要件。

2.小组讨论。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将结果情况在本小组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参会人员签字、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进行初步审查。

3.村级初审。村级组织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空间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新建房是否有农用地转用指标等进行初审,审查时限3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村级组织签署意见,由村级协管员报送镇便民服务窗口受理。

4.部门联审。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收到材料后,由便民服务中心主任组织农业、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空间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新建房是否有农用地转用指标等进行资格审查。资料审查合格后,组织农业、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在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并由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签署《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涉及环保、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也需到实地查验并签署意见。

5.镇政府批复。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户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范围内进行公布。从镇政府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组织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由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向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申请验收,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

7.备案建档。农业、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将审批资料归档存档在便民服务中心处。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备案。

二、严格用地建房及宅基地管理

1.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镇政府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部门要结合集中修建、分散建设等实际需求,对房屋设计和配套设施要符合生产生活需求,农村用地建房住宅层数、跨度、建筑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并全程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3.各村(居)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由各村(居)主任担任宅基地协管员,并明确1人协助协管员工作,要履行好农村宅基地属地管理责任,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三、强化工作监督考核

1.各村(居)、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资格审查不严,工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各级责任人依法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不符合宅基地申请和建房要求的,但仍进行房屋建设,或未批先建的,或在建房过程中不符合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要求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上报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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