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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水镇乡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

2023-04-01 11:07

一、在乡村公路两侧修筑、修建永久性建筑或设施,其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国道不得少于20米,省道不得少于15米,县道不得少于10米,乡道不得少于5米,村社道不得少于3米。

二、凡在全镇境内乡村公路两侧上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包括地面、地下、上空)进行规划、新建、改扩建时,必须先报请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三、以下事项须先行报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1、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

3、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铁轮车、履带车等)在公路上行驶的;

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5、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6、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

7、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8、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9、公路行道树更新砍伐的。

四、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严禁有下列行为:

1、修建临时和永久性建筑物;

2、挖沟、截水、取土、采石,利用公路、公路边沟进行灌溉和排放污水或利用桥涵、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3、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渣土,放养牲畜,积肥,制坯,种植作物;

4、遗漏或抛撒物体、污染公路路面以及车辆装载货物触地损坏公路路面;

5、在非指定路段试车、占道经营车辆维修、摆摊设点、乱停乱放车辆;

6、其他损坏公路路产。

五、按照“四级三员”机制。建立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其人员名单见附表),切实做好辖区公路沿线清理工作,杜绝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发生,切实保障道路畅通。今后凡发现违规审批公路沿线用地,擅自占用或利用公路及建筑控制区的行为,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部门负责拆除、补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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