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西兴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兴镇2021年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有关单位(部门):
《西兴镇2021年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平昌县西兴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5日
西兴镇2021年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严格保护耕地,维护农户合法权益,建设美丽乡村,推动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 号)《巴中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巴府办发〔2020〕31号)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规划引领、镇管控。突出规划先行,科学编制完善村庄规划,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控机制,强化日常监管,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农户主体、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农户建房的主体作用,既功能齐全又集约美观,有效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格局和质量。引导农户树立健康的住房消费观,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改善居住条件。
第六条 因地制宜、保护特色。充分考虑农村自然环境条件和人口流动趋向,杜绝大拆大建,保持巴山民居特色,促进形式多样、协调美观。传承乡村传统文化,保留乡土气息,保存乡村风貌。
第七条 生态宜居、合理用地。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守住乡村生态底线,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水平。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婚姻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需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新建、扩建住宅的;
(三)因自然灾害和其他安全因素导致房屋毁坏需重建或需避险搬迁的;
(四)因聚居点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公共事业发展、重大产业布局、重大项目建设导致原宅基地被征收或占用,需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五)响应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整体部署、参与土地综合利用规划等节约用地指标,原宅基地被征收或占用,需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六)外地迁入本村落户为正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七)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八)因改善住房条件,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发展规划的;
(二)选址有安全隐患的,依据乡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重新选址的农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价;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超过法定上限面积标准的;
(四)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和已参加过集体建房、土地增减挂钩货币安置等并签订自愿永久退出宅基地协议的;
(五)在各类项目实施中,通过货币补偿、易地还房安置等方式退出或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利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农用地的,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镇政府在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向县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待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镇政府批准。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十条 申请农村宅基地按以下流程审批。
(一)农户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村民小组(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由村级组织统一办理)提交宅基地使用申请,申请书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数和建筑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申请户主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农房设计图等。
(二)小组讨论。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复核。
(三)村级复核。村级组织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空间规划、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进行审查,时限3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窗口。
(四)部门核实。便民服务中心农业窗口接收申请后,组织同级自然资源、住建、林业、交运、电力等相关部门,7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席联审会议,集中审查宅基地申请材料。通过审查的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签署意见,镇(街道)宅基地申请审查牵头部门提出审批建议意见报镇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报镇政府审批。未通过审查的,牵头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农户。
(五)镇人民政府批复。镇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批意见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备案建档。镇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宅基地审批、监管台账。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设规范
第十一条 建管站结合集中修建、分散建设等实际需求,科学研判现状和未来趋势,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川东北民居风貌的农房设计图集(3人以下2种、3—5人5种、5人以上3种)及施工示意图,依据《平昌县农村住房建设标准》,供农户选择使用。
第十二条 房屋设计和配套设施符合生产生活需求,体现规范、标准、适用。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农村用地建房住宅层数超过3层(含3层)、跨度超过6米、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报县住建主管部门批准,建房农户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严格执行“八不准”。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第十五条 由镇统筹,每个村明确村级宅基地协管员1名,原则上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确定,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行为管理、监督、巡查和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并适当给予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农村宅基地审批负责,严格落实规划选址、定点放线、建设质量监管、竣工验收“四到场”的要求,在宅基地审批材料上签署意见并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农户宅基地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住房建设。镇在收到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复核、验收,实地检查农户住房占地面积、四至位置、宅基地利用,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宅基地交由村集体安排使用。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监督约束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委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管指导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二)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细则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承揽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依照建筑业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条 各村(社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第二十一条 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监管纳入各村(社区)重点工作督查考核事项,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执法监督等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西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川公网安备 51192302000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