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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兴镇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2022-11-22 17: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科学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把发展作为安全的保障,坚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坚持行业监管为主,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坚持属地监管为主,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坚持依法监管、失责必问,违纪违法必究,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

第三条 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漏洞问

题,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厘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努力实现持续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红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应急办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承担镇安办职责,依法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安全准入条件,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认真履行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建设,监督指导行业领域企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评估和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参与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制度。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第六条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同时,必须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参与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第七条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宣传教育、产业政策、经费保障、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第八条  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镇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机制,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综合指导协调工作;各行业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防范负第一监管责任。

第二章 镇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

第九条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安委会)按照“党政同责”规定,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镇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镇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分析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全镇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编制,安全生产地方性规章、标准和政策制定修订;

(五)指导协调镇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对全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考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七)按程序协调消防中队等单位参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镇安办设在镇应急办,承办镇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修订全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及新业态、新产业、新领域等情况变化,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修订完善;

(二)指导协调各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

(三)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分析研判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提出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分析研判全镇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向镇安委会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对策建议,督促指导各村(社区)、镇安委会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组织协调全镇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考评和安全生产专项巡查,安全生产综合统计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六)承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综合性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示范;

(七)负责职责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八)完成镇党委、政府及镇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各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履行下列职责:

(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镇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二)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制,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制定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年度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行业领域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同步推动落实;定期分析研判安 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制定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监督检查计划、现场检查清单等,并组织实施;

(六)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重大项目(规划)安全生产风险论证评估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专项检查等,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七)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八)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相关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情况,以及安全防范措施责任、隐患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加强本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按职责规定组织或参与做好本部门(单位)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十)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烤火、安全用电等管理制度落实;

(十一)负责指导协调本行业领域下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落实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报送与联合惩戒工作;

(十二)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三定”规定中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按计划完成上级安委会考核巡查镇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以及上级安委会或上级相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十四)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做好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十五)完成镇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

(一)负责镇党镇办公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的服务保障;

(二)协助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根据镇党委有关领导安排和要求,协调处理全镇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三)负责以镇党委、政府或安委办公室名义制定印发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

(四)将安全生产纳入镇党委、政府重点工作督促检查和综合目标绩效考核;指导镇安办做好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考评。

(五)做好镇党政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等相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 镇纪委监委

(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开展审查调查;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依纪依法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处置建议;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依规依纪依法对镇、村(社区)、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和领导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和镇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等情况进行问责;

(三)依规依纪依法参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事故的调查处 理,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问题,追究相关责 任人员的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规依纪依法对参与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人员依规依法履行职责、秉公用权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配合镇安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考评。

第十四条 镇党建办

(一)负责配齐配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

(二)负责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国家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三)负责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考评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干部选拔任用、奖惩、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四)指导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五)负责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安全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督促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力度;

(六)强化安全生产舆情收集和监控,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舆情应对和新闻发布,引导媒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客观报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及其相关突发事件;

(七)指导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曝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生产安全事故;

(八)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镇精神文明创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镇综治办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平安建设目标考核,对安全生产领域问题突出、综合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地区,根据《巴中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进行责任督导和责任追究;

(二)指导基层运用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六条  中小学

(一)负责本校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巴中市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监督指导本辖区内教育培训机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抓好学校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拟订本校安全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三)制定对所属学校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所属学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避险演练;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学校和单位的安全监管(含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活动),督促学校加强实验室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五)负责校车(含学校购买校车服务)的源头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做好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整治工作,加强对学生及家长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宣传教育;

(六)负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等校内教学训练设施设备、游乐设施和玩具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

(七)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镇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示范,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八)在研究制定全镇各类新区发展意见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和评价指标;

(九)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将安全生产管理纳入镇级重点实验室考核内容。

(十)负责体育行业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扎实抓好体育赛事、体育活动等行业内安全综合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体育活动场所、公共体育设施和一般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管,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竞技体育项目的训练参赛安全管理,负责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法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会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漂流项目和滑翔、跳伞、热气球、飞艇、运动飞机等低空游乐运动项目的专业指导工作;

(十四)负责公共体育场馆管理范围内游乐场所和设施安全生产的监管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 派出所

(一)负责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拟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负责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依据职责开展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开展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协调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

(三)负责全镇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依职查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收缴非法采矿、非法勘查的民用爆炸物品,负责对收缴、报废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销毁;

(四)负责全镇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和打非治违,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剧毒化学品的道路运输行驶路线核准;指导交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已建立电子追踪标识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定期组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监督检查;

(六)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负责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依法开展防火工作,监督指导依据消防法相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八)依法查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黑飞”违法犯罪活动;

(九)负责公安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十)履行全镇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统筹指导协调全县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研判全镇消防安全形势,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十一)牵头负责对各村(社区)、镇辖各部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检查考核;

(十二)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三)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十五)编制消防专项规划,负责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十六)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十七)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管理和调度指挥,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十八)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十九)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二十)负责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八条 镇民政办

(一)负责全镇养老服务机构和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全镇民政系统安全监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相关机构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三)协同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林业等相关部门依法打击殡葬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四)配合做好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严重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

第十九条 镇司法所

(一)按照立法程序,对部门起草报送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代拟稿进行审查修改;

(二)负责以镇政府名义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三)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镇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四)负责监督指导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解释的具体承办工作,承办向镇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监督指导全镇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六)负责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工作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七)督促指导本系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对本系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镇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第二十条 镇财政所

(一)健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能力建设的支持保障力度;

(二)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三)负责监督、指导安全生产中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镇国土所

(一)负责全镇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防护隔离带、紧急避难场所等进行合理布局,严格进行规划管控;

(二)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设置采矿权应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资源赋存状况、开发技术经济条件、矿山安全条件等因素;

(三)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

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山关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负责落实矿山资源整合和资源配置政策,参与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对因安全等不合格由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对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或者到期未延续的矿山企业,及时通报对矿山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五)负责全镇地质勘查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职责范围内的地灾治理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废弃矿山的治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推进矿山采空区、尾矿库的相关工程治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重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镇地灾点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二条 镇建管站

(一)负责制定全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关政策、规章以及监督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依法调查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镇城市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拆使用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督促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

(三)负责督促指导全镇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城市公园、供水、市容环境治理以及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维护、保养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督促指导全镇城镇燃气经营、输配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全镇燃气门站、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监督管理和城镇生活用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进入场站后)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督促指导全镇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全镇城镇居住房屋使用、老旧小区改造、农村住房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负责督促指导全镇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相关协议约定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措施;

(七)监督指导全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参与建设工程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八)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镇交管办

(一)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制度、规划、标准和预案;组织协调开展全镇公路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

(三)监督指导全镇公路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监督指导公路工程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按规定督促、指导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导公路工程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维护;

(四)监督指导全镇道路营运性客(货)运输、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生产源头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道路运输 “打非治违”工作;依法依规监督指导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依法依规监督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依法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

(七)负责交运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镇水务站

(一)负责全镇水利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镇级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水库、水利设施及其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河流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四)负责镇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查,镇管河道采砂(石)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镇农业站

(一)负责全镇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督促指导农药生产经营主体、涉氨制冷果蔬生产基地储藏库、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等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村沼气综合开发利用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指导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负责农业机械登记、牌证管理、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业机械驾驶人员考试发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行为;

(三)负责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渔船和渔业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渔政、渔船、渔业船员等安全生产;指导渔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四)负责指导农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休闲农业(以农业生产为主体的体验观光农业)区域非 A 级景区(含游乐场所、游乐设施)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村生产经营性场所(含农家乐)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业工程、农业设施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镇文广旅站

(一)负责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综合协调旅游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镇级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施综合治理;

(二)负责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直属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文艺演出场所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等文化市场主体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不符合安全基本要求的场所及时依法抄告相关部门;

(四)负责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应急管理;督促指导 A 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酒店)、文化旅游园区及基地执行相关行业标准中的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负责做好全镇重大文化旅游节会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落实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七)负责指导全镇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检查、督查工作;

(八)协同配合应急管理、消防、住建等有关部门查处文物安全事故,协同住建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九)拟定全镇文物和博物馆安全制度和监管办法,组织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安全宣传工作;

(十)组织落实镇政府及镇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十一)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舆论监督;

(十二)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卫生院

(一)负责本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督促指导各类卫生健康(医疗、疾控、计生技术服务、健康服务等)机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抓好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等安全管理和处置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管相关规定;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

(五)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第二十八条 镇应急办

(一)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承担镇安委会日常工作和镇安办主要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镇有关部门和各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二)负责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

(四)拟订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建立健全全镇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监督检查安全生产领域内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措施的落实;

(六)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七)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负责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依规统筹指导各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组织和指导各地、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八)负责组织和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九)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镇党委、政府相关规定负责消防

工作,组织和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十)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和指导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二十九条 西兴市场监管管理所

(一)负责全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并依法对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和消防产品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负责新能源(电动)汽车等充电设施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推动新能源(电动)汽车等充电设施实施强制检定;

(三)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企业,配合主管部门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将相关部门推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四)负责大型游乐设施、景区景点客运索道、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依法依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对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及监督管理;

(五)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危险物品和网络交易平台、网络经营主体、农贸市场等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依规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企业;

(六)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督促指导全镇药品(含中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十)贯彻落实国家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指导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安全管理;

(十二)支持安全生产领域技术创新成果获取知识产权,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

第三十条 镇林业站

(一)负责全镇林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国有林场(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植树造林、森林管护、林区建设、森林防火、疫木除治、森林采伐等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镇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依规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

第三十一条 西兴粮站

(一)负责全镇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镇级救灾物资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二)研究分析全镇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安全储粮储物防范制度和措施,并督促指导推动落实;

(三)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西兴供销社

(一)负责直属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检查直属社有控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设施;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直属社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并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三)负责履行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指导管理职责;配合相关监管执法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其他部门单位

(一)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职责任务分工所涉及的部门(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各村(社区)安办结合实际参照制定实施;针对一些新兴行业领域或没有相对应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可由镇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职责任务分工施行后,如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有调整的,从其规定;本职责规定的部门(单位)职能职责发生变动时,按照“权责对等、责随职走”的原则,由职能承接部门(单位)负责承接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职责任务分工未涵盖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尚未厘清或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可由镇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具体研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或另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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