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的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
(一)具有平昌县户籍。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 3-6 周岁残疾儿童。
(三)在学前教育机构(含全日制特教学校学前班、全日制普通幼儿园、全日制特殊幼儿园及具有特殊教育资质的康复训练机构,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或在具有特殊教育资质的康复训练机构中接受康复训练的未办证的残疾儿童。
二、资助标准
每人每年一次性资助不超过 1000 元。
三、申请资助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户口簿》、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残疾儿童社保卡复印件。
(二)平昌县困难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
(三)在康复机构中接受康复训练的未办证的残疾儿童需提供康复机构的特殊教育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资助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到当地户籍所在地镇(管委会、街道办)残联填写平昌县困难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
(二)镇(管委会、街道办)残联审核材料签字盖章后上报县残联(复印材料上需标明与经审核原件相符并签字盖章)。
(三)申请人上报的各项材料由县残联进行再次审查,在进一步审查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予以审批。
(四)学前教育资助申请一年办理一次,资料提交截止时间为每年的 11 月 30 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监督与管理
(一)各镇(管委会、街道办)残联要严格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资助经费真正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
(二)平昌县困难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镇(管委会、街道办)残联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并及时建立完善资助对象的台账和档案,以便跟踪检查。
(三)县残联加强对各镇(管委会、街道办)残联对学前教育资助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操作行为予以从严查处。
六、本实施细则由平昌县残联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