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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家镇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8-06 16:50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是实现由“藏粮于仓”向“藏粮于地”转变的有效措施,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方式,是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有效途径。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1〕16号)和《平昌县农业农村局平昌县财政局关于审定〈平昌县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平农〔2021〕99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全镇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积极采取秸秆还田、科学施肥用药、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等综合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和《平昌县农业农村局平昌县财政局关于审定〈平昌县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平农〔2021〕99号)精神要求,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不属于和属于的补贴对象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体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五)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方式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2021年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土地确权面积为基础,安排除法进行调整,以下几种情况不给予补贴:

(一)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校、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的耕地。

(二)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三)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四)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含铁路、高速公路、水库、房地产开发、工业等征(占)用耕地),但接受水库移民安置的乡镇调剂给选择“置换安置”的移民的耕地应给予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五)长年抛荒地(按照财办农〔2021〕11号文件要求,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六)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各村要加强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协作,不断规范基础工作,及时共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退耕还林、公益林、非农业征(占)耕地、占补平衡等相关数据,及时扣减不符合条件的耕地面积,确保补贴面积核实工作顺利推进、信息真实准确。

三、补贴标准

每亩补贴标准(单位:元/亩,保留两位小数)=补贴资金总额÷补贴面积总和,补贴资金总额:省财政厅川财农〔2020〕94号、川财农〔2020〕186号等相关文件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和2020年度结余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面积总和:各镇各村汇总上报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

四、兑付方式

根据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川财办〔2021〕6号)要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实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通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直接发放到土地承包户户主的社会保障卡账户中。

五、工作程序

(一)村级申报

以村(居)为基本单位,由村(居)负责对土地承包农户的社会保障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土地确权面积、不予补贴面积、家庭受益人数等信息,逐户进行核实、登记、汇总和“一卡通”系统录入、申报。确认无误后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若出现异议,要再次进行核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建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统一模板、系统自行下载、不得更改),由村(居)核实人和村(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居)公章后报镇审核。

(二)镇级审核

镇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核算全县统一补贴标准和到户补贴资金后,将补贴标准和金额反馈到各村(居),村(居)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并装订成册,一式叁份(一份永久保存,两份报镇政府备案),由村(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居)公章后报镇审核,享受补贴的农户须在清册上签名或按手印确认。根据全县统一补贴标准和到户补贴资金,通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土地承包农户户主手中。

六、职责分工

(一)镇人民政府职责。对本辖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负总责,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的真实性负责,做到一户一补。负责安排专人专班,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有力有序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宣传、群众咨询、信息核实、公示公开、数据填报、资料收集等各项工作,建立永久性补贴档案备查。安排镇、村专人负责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填报工作。负责督促各村(居)对兑现失败的补贴农户的社会保障卡账户信息进行纠错,直到全部兑现为止。

(二)镇农业服务站职责: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制定,会同各村(居)报送的补贴面积进行审核,收发补贴资金到户信息,信访信息归集并转交各村(居)处理,组织抽查核实和监督检查。农业服务站协助审核农户土地确权面积。

七、进度安排

各村(居)要在5月20日前完成土地承包户相关补贴信息的登记、核实、汇总、第一轮公示。6月5日前通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报送补贴数据。6月15日前完成第二轮公示并报送补贴清册。6月30日前兑现补贴资金。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上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镇纪委、镇农业服务站、党政办、财政所、信访办、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林业站、水务站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组织领导、监督检查、信访及相关协调工作。镇农业服务站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该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将政策宣传到村到户,让干部和农民充分了解政策的实施范围、标准和程序。同时,要加强直接参与政策宣传和操作落实有关人员的培训,明确政策补贴对象、面积认定、操作方式,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三)严格公示制度。要严格实行两级公示制,做到“七公开”:即补贴政策公开、补贴范围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公开、补贴对象公开、补贴面积公开、补贴金额公开。要提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的透明度,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四)严格规范操作。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监管,确保种地农民直接受益。要做到“四个到户(村)”和“五个不准”,即:政策宣传到户,张榜公示到村,补贴通知到户,资金兑付到户;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打折扣,不准截留、挤占、挪用,不准村(居)、社(组)代领补贴、代管存折,不准擅自以补贴抵扣各种税费、借款和利息。

(五)严明工作纪律。各村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严禁弄虚作假。镇纪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政策执行不力的要及时发现纠正;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或违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要建立举报制度,村(居)设举报箱,镇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专线举报电话。镇政府举报电话:6819005,13568451103。

(六)搞好项目总结。各村(居)要及时反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总结补贴工作的成效和经验,为完善补贴机制和操作办法提供可靠依据,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总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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