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山镇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省、市、县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提高全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平昌县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示范文本》(平财办〔2023〕15号),现制定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第二章 统筹管理
第二条 机构设置。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各部门、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进行研究决策。确定办公室为本单位政府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实行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及评价归口。明确一名办公室人员作为政府采购专人,专门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沟通、协调、联络等事宜。
第三条 岗位设置。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预算、财务、资产、使用等岗位分开设置。各站所办公室负责制定采购需求和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文件;办公室负责审核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确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业务、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组织人员实施采购验收,做到用人不采,采人不用;财政部门负责采购计划备案,根据提供的发票、采购合同和验收单,办理相关资金支付,进行账务处理,保管采购相关资料;纪委负责监督政府采购工作,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受理采购工作中的投诉举报等。
第四条 队伍建设。持续加强政府采购队伍专业能力建设,政府采购专人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并要做好交接。
第三章 落实政策
第五条 主要政策。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主要政策包括:节能和节水产品采购、“两型”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包含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支持消费扶贫等。按要求落实消费扶贫832平台采购任务政策。
第六条 落实机制。建立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责任机制,在预算编制、绩效管理、需求制定、方式选择、项目评审、合同订立、合同执行等环节,做好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工作。
第四章 采购预算
第七条 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办法和资产配置标准,确保有预算才能采购,严禁超预算、超标准、超规格采购。预算的编制和审核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同时也要和资产存量情况相适应,既要避免出现重复购置、浪费资金,又要避免应购未购影响工作。在编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由各站所、中心办公室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办公室进行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符合要求的预算调整事项需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股审核。
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八条 责任主体。明确制定采购需求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各站所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需求责任部门,采购使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需求责任人,对采购需求调研论证负主体责任。
第九条 需求内容。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形成合规、完整、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包括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但不得指定品牌、厂家等。把采购需求作为确定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合同定价方式,以及开展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条 审批程序。各站所将采购需求经各办负责人审批后送办公室审核。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类型。根据项目特征、合同标的、定价机制和绩效目标,政府采购合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成本补偿合同、绩效激励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等多种类型。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拟签订的合同类型和文本格式,合理确定与供应商的权责关系。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起30日内,按照政府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由办公室组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合同标的,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签署补充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备案。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等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股进行备案。
第七章 履约验收
第十四条 岗位设置。确定办公室为履约验收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货并出具验收单,验收单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验收人签字确认。对重大采购项目,应成立验收小组,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或专业检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第十五条 职能职责。职能包括负责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活动、出具验收报告、公布验收结果、处置验收争议等。履约验收岗位独立行使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和管理验收人员、实施验收活动及判定验收结果的职责。
第十六条 问责机制。建立对履约验收岗位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追责制度,对履约失职行为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强化履约验收管理。
第八章 营商环境
第十七条 公平竞争。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文件及规定;不差别对待各类所有制、各类规模、各类地区的市场主体;不设置歧视性和排他性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十八条 供应商减负。实施为供应商减负的政策措施,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度,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失信记录,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不搞“一刀切”;允许采取非现金形式交纳或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等,切实提高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
第九章 完善机制
第十九条 强化监督。制定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评价和结果运用机制,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持续优化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依照财政部门统一模板,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地在平昌县采购网上公开信息。
第二十一条 涉密采购管理。依法依规建立涉密采购工作机制。涉密采购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安全保密审查程序,并与相关供应商或代理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门下发的最新通知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