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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的通知

2019-08-28 19:37
 来源: 平昌县元山镇人民政府
 作者:元山镇信息发布员
  
  元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按照平昌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切实防控风险的通知》(平脱贫办〔2019〕73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重要性

  小额信贷是脱贫攻坚工作部署的关键一环,是体现有效落实精准扶贫特点的金融政策产品,切实缓解贫困户“贷款难、成本高”的矛盾,在破解贫困产业发展瓶颈,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在助力贫困群众发展产,脱务增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做好小额信贷工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重要的支撑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二、精准把握政策要点,有序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严格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分类处置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过程中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一)关于因动态调整被清退的扶贫小额信货户。在被清进前的贷款期内,由财政贴息。被清退后财政不予贴息,由承贷银行转为商业性贷款。被清退农户,由县扶贫开发局将名单提供给银行机构,各承贷银行自行比对清退农户的贷款情况,并将转为商业性贷款的所有信息及时告知被清退的贷款农户,同时报人行平昌县支行、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备案。

  (二)关于贷款户死亡的。对其家人有还款意愿、有还款能力的,银行机构积极催收,期满后由承贷银行转为商业性贷款。对确无还款能力的,由财政按政策予以代偿。是否愿意转为商业性贷款由村委协助承贷银行,让其家人签字确认并报乡镇、人行平昌县支行、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备案。

  (三)关于死亡贷款户中的被清退的。对于先死亡后清退的,由财政按政策代偿。对于先清退后死亡的,由银行按内部规定作呆账处理。认定工作由村委、乡镇户籍管理部门协助扶贫开发局办理,并报人行平昌县支行、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备案。

  (四)对于贫困户多头享受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政策的。由人民银行平昌县支行负责组织分户统计,财政贴息按贷款时间,只对最早发放一笔贷款进行贴息;对于同一天发放的,按贷款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财政不能贴息的剩余扶贫小额信贷,银行机构通知借款人转为商业性贷款或还款。

  (五)对于应贴息而未贴息的。对2018年因承贷银行漏申请而未贴息的,按规定程序申请予以补贴息。对因身份信息有误未贴息的,由承贷银行报镇扶贫办比对、审查,然后由镇报县扶贫开发局在全国扶贫开发系统中修正,审核同意后申请贴息。

  三、加大贷款清收力度,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一)坚持现金清收为主,展期续贷为辅的原则。按全县统一格式向农户联合发送贷款催收通知书(附件),全力争取每年贷款偿还率占当年贷款到期额的80%以上。同时,承贷银行需将贷款到逾期情况按月公示到村。村两委、驻村工作队、村风控小组必须支持协助承贷银行催收、清收扶贫小额贷款工作。

  (二)稳妥开办还本续贷和展期业务。到期贷款确因产业发展需要展期或续贷的,应当要求农户先部分还款后再予以展期续贷,经“村两委-驻村工作队-乡镇分管领导-银行”层层审批获准,方可办理展期或续贷业务,全镇展期或续贷业务控制在30%以内,展期或续贷部分仍然享受贴息政策。

  (三)积极发挥司法机关在惩治恶意逃废债行为方面的威慑作用。司法机关选取农村恶意逃废债典型案件通过“坝坝法庭”形式对广大群众予以教育引导,在各村张榜公布平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

  (四)严格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因借款人家庭成员中全部劳动力死亡等原因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以清偿贷款的,以及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毁灭性影响的,由承贷银行将情况报人行平昌县支行、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开发局,由县扶贫开发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摸底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报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经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县财政局对已到期且未偿清贷款本息启动风险补偿。并由县财政局动态调整、补充分险基金。

  四、强化督查考核,压紧压实责任

  抓好脱贫攻坚政策宣传、诚信环境营造,协助承贷金融机构做好贷款催收工作。镇督办将扶贫小额贷款清收情况纳入对村(居)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同时,把扶贫小额袋款政策宣传、协助催收和清收情况纳入对帮扶单位、帮扶责任人开展帮扶工作的督查范围和内容,按月通报各村(居)扶贫小额贷款清收情况。

  附件:1.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催收通知书

  2.元山镇贫困户小额信贷一览表

  
  元山镇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5日

  
  元山镇党政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印发

  附件1

  平昌县××乡(镇)人民政府、××信用社/银行

  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催收通知书

  ( )年第 号

  平昌县_______乡(镇)______村______组借款人:_________,你户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我社/行借小额扶贫贷款____笔金额_______元。根据你与××信用社/银行签定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合同条款约定,该笔贷款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请你严格遵守合同条款,积极筹措资金,到期偿还,否则××乡(镇)人民政府、××信用社/银行将依法进行清收。同时,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相关规定,将你未及时足额还款而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有不良信用记录会对子女上学、参军、就业、生活造成严重后果)。

  借款人声名:

  我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信用社/银行发送的_____年____号《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催收通知书》,贷款情况属实,我将积极筹措资金偿还。

  借款人(签字、手印):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平昌县××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信用社/银行(盖章)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催收人:

  注:此通知书一式二份,信用社、借款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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