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镇龙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龙镇公益性岗位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相关单位(部门):
现将《镇龙镇公益性岗位绩效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平昌县镇龙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4日
镇龙镇公益性岗位绩效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推动扶贫举措到村到户到人,拓宽贫困群众就业渠道,增加收入,按照《平昌县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现制定镇龙镇农村公益性岗位绩效考核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对象及范围
(一)岗位对象。农村公益性岗位对象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年龄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用于安置脱贫户、残疾人、低保户等中无法离镇、无业可扶的就业特别困难的贫困劳动力。
(二)岗位范围。全镇有建档立卡户的行政村。包括设立镇村道路养护员、疫情防控、环境卫生保洁员、自然灾害预警员、公益设施管理和治安联防员、社会保障协管和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看护员、生态护林员等公益性岗位,实现特殊困难家庭增收脱贫、巩固脱贫。
二、岗位职责
(一)环境卫生保洁员负责村内公共场所、道路、便道及道岸两侧清扫保洁,做到每天早晨按时全面清扫,做到无塑料袋,无果皮,无纸团,无杂物。
(二)镇村道路养护员按照日常标准管养道路,使路面平整、洁净,无堆积物,无积水;路肩整洁,无杂草;经常上路巡查,保持边沟排水畅通。
(三)自然灾害预警员按照灾害预防管理要求,做好灾害预防工作,定期巡查隐患点,24小时值班,出现灾情及时做好救助应急工作及上报工作。
(四)公益设施管理和治安联防员负责熟悉居民的家庭人员情况,及时掌握变动情况;维护社会稳定,遇到群众上访要予以疏导劝阻,坚决杜绝“邪教”活动;经常性的巡视,主动防止辖区范围的防盗、防火、防抢、防骗、防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通报。
(五)社会保障协管和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看护员负责熟悉村内未就业人员、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掌握变动情况,对他们遇到的困难及时帮助解决,并做好上报工作。
三、日常管理和监督办法
村委会是对公益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明确1名坚持原则、敢于逗硬、认真负责的村级干部负责管理工作,每月做好工作安排、日常出勤记录、劳务完成情况记录,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加强平时巡查和管理,村支两委要加强统一领导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镇政府负有对公益岗位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责任,每季度至少要检查督查一次村级公益岗位管理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通过审查、抽查、接受举报调查、开展专项检查等形式,对公益岗位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期间,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要严格履行逐级请销假制度。请假一律实行书面请假,请假人需事先写出请假条,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请假5天以内(含5天)的,由村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岗;请假5天以上的,由包村领导批准。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先电话或口头请假,但事后须补办手续。每人每年累计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村党支部、村委会召开的村干部会议,必须按会议通知要求按时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提前请假。
(三)请假人员请假后,一律将请假条送达村委会,并以此作考勤依据,否则视为无故缺勤。
(四)请假人员请假期限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确需续假,需要延期的要及时说明理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五)请假人员在请假期间,需认真做好工作交接安排,保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如因工作安排不妥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失误、重大影响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考核退出办法
(一)平时考核采取扣劳务费办法。各村委会每月要对公益岗位人员考核一次,对没有足额完成劳务数量或达到工作标准的、劳务出勤时间不够或出工不出力等人员,采取扣发劳务费办法,按照未完成劳务数量比例、未出勤比例扣发劳务费等方式严格考核。
(二)年底测评与决定是否解除劳务合同挂钩。在每月考核的基础上,各村每年12月底前对公益岗位人员开展一次民主测评。年度评议会上,公益岗位人员要向大会作自我总结发言,村负责考核的干部要向大会汇报平时考核情况,再由参会人员进行民主评议,最后进行无记名民主评议投票。评议票上设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现场要公开唱票公布评议结果。凡基本满意以上票达不到半数以上的,必须解除劳务合同,不再与之签订下一年劳务合同。基本满意票超过一半以上的公益岗位人员,由村两委开会集体决定是否继续与之签订下一年劳务合同,决定继续签订的要及时签订下一年劳务合同,决定不再签订的要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做好解释说明。民主评议会的记录、投票和结果材料要在民主评议会召开后一周内上报镇政府备案备查。
(三)出现以下情况随时解除协议。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务合同,并将解除情况报镇政府及县就业局备案,同时停止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
1.低保到月取消的或者死亡的;
2.因身体健康状况或者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5.不服从管理监督和考核的;
6.严重违反劳务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7.有违法行为的;
8.因政策调整需要减少或取消村级公益岗位的;
9.其他应当及时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
(四)补岗办法。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时,上报县就业局审核同意后可以补岗。
六、工作纪律
公益性岗位安置剩余贫困劳动力工作是一项重大就业扶贫措施,群众受益,群众关注,政策性强。凡不按本办法开展工作,出现安置对象不符合条件,暗箱操作、简化程序、优亲厚友等违反开发安置程序办法,不严格日常管理考核和监督造成公益岗位人员作用发挥差,不严格开展年度评议或不严格评议结果运用等违反本《办法》的,要全镇予以通报,严肃问责追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七、其他方面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补贴标准、上报材料和拨付程序以县级下发的相关文件为准,本办法未明确的有关事项以《平昌县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为准。
川公网安备 51192302000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