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平昌县城区集中熏制腊制品的通告
2021-01-08 15:13
随着熏制腊制品高峰期到来,熏制过程产生的烟尘将污染空气,影响市民生产、生活,并存在火灾隐患。为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提升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平昌县城区居民小区院内、楼道、阳台、屋顶以及岩坡旁、路边、河沟等非指定地点熏制腊制品。 二、禁止在平昌县城区内擅自搭建腊制品熏制设施。 三、平昌县城区腊制品实行以下地点定点熏制。
四、违反本通告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依法处理。妨碍执行公务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6232236 6230980 特此通告。 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 平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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