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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昌县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平昌县县级职能部门向镇(街道)交办事项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4-02-04 11:31
 来源: 平昌县行政审批局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昌经开区,县级相关部门:

根据市委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6+1”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巴委教组发〔2023〕4号)、《巴中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乡镇(街道)行政权力运行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推进协调办发〔2023〕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管理,理顺县镇(街道)职责关系,切实减轻镇(街道)工作负担,现将《平昌县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平昌县县级职能部门向镇(街道)交办事项准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平昌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

协调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3年12月20日


平昌县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管理,促进县级部门和镇(街道)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事项中的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依法保障的基层管理体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平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对象是指《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所涉及事项,主要包括事项编号、事项名称、对应部门、事项依据、主体责任、配合责任以及工作运行流程。

第三条  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责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平昌县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清单的动态管理。平昌县司法局(以下简称县司法局)负责清单中涉及职责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单中相应的职责事项应当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涉及县镇共同承担责任的;

(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定增加的;

(三)未列入清单,基层反映存在县镇职责不清等问题的;

(四)因机构职能调整或行政权力下放,相应增加的;

(五)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单中相应的职责事项应当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因行政职能调整或行政权力下放,事项发生变化不宜列入清单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单中相应的职责事项应当调整主体责任到镇(街道):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调整的;

(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定调整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街道)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四)其他应当调整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清单中相应职责事项的主体责任调整到县级职能部门: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调整的;

(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定调整的;

(三)对主体资格有限制要求、专业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由职能部门管理更科学顺畅的;

(四)其他应当调整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者调整主体责任的,县级职能部门或镇(街道)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行政审批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审核,经   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后,调整清单。

出现本办法所列调整清单情形而县级职能部门或镇(街道)未按时申请的,县委县政府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审定清单。

第十条  除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者调整主体责任外,各级各部门(直属单位、挂牌机构、县级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不得自行明确镇(街道)的属地事项。

第十一条  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调整后,涉及调整工作运行流程的,应当对应调整,并与调整后的清单一并公布。

第十二条  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县级职能部门或镇(街道)不得擅自调整清单。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就清单的调整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县级职能部门和镇(街道)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公布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收集整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整改或者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局、县委编办、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昌县县级职能部门向镇(街道)交办事项准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整治形式主义,创新基层社会治理,进一步规范县镇职能职责,理顺县镇工作关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减轻镇(含街道,以下简称乡镇)工作负担,根据市委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6+1”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巴委教组发〔2023〕4号)、《巴中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乡镇(街道)行政权力运行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巴推进协调办发〔2023〕2号),结合平昌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办事项准入,是指除《镇(街道)属地事项责任清单》外,其他确需乡镇承担的临时性、阶段性职责和工作任务,均应经审核批准后,才能交由乡镇承担或办理。

第三条  县级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单位)、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名义擅自将已明确由自身承担的职责、工作任务交由乡镇承担、办理。

第四条  已列入属地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相应部门无需再提出申请。乡镇法定权力和依法赋予乡镇权力事项,乡镇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属于乡镇依法协助的工作事项,县级职能部门应当为乡镇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五条  未列入清单范围内、但确需乡镇办理或协助办理的事项,县级职能部门应当作出专项说明,明确主体责任、配合责任、办事流程、完成时限、保障措施等,书面征求乡镇意见,形成协商意见后,填写《县镇(街道)交办事项准入申报审批表》(附后,以下简称《申报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向县行政审批局、县委编办、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局、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事项,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  经批准准入的事项,县级职能部门持《申报审批表》与乡镇联系,乡镇协助落实。

第八条  经批准准入的事项,县级职能部门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为乡镇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力、技术保障和工作条件并进行相应培训、指导。

第九条  准入事项的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乡镇应自觉接受各级监督。

第十条  准入事项任务完成或发生变化不适宜继续由乡镇办理的,县级职能部门应及时申请退出,并书面告知相关各方。

第十一条  对举办培训、开展调查等临时性事项需要乡镇协助办理的,由县级职能部门和乡镇协商解决,并支付必要费用。

第十二条  对不适合通过准入方式进入的事项,县级职能部门又难以完成或者履职成本过高的工作,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规定的,应该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行政审批局、县委编办、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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