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政策措施答疑
一、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就是要从源头上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查对象。
涉及起草制定市场主体(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具体政策措施。(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内容)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4.规章
5.规范性文件(这类文件在公平竞争审查后需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把关)
6.具体政策措施(包括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重点在于招投标公告、采购项目、战略合同、俗称红头文件等)
以上统称政策措施。常见的有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还反映在合同、协议、招商公告等形式出台的具体政策措施,也有非书面的但在具体实施的政策措施。
三、非审查对象。
1.内部管理文件。例如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保密、外事、保卫、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文件。
2.一般事务性文件。例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会议通知、会议纪要、职责分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会议纪要需要列入公平竞争审查)。
3.过程性文件。例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涉及具体政策措施在起草过程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4.日常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例如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常规性的项目核准、批复、备案等。但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策性文件需要进行审查
5.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四、审查方式有哪些?
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外部监督+《条例》规定的二次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时,同时应当建立内部审查机制、规范审查工作流程。
五、政策制定机关的内部审查机制有哪些?
目前各地采取的内部审查机制不尽一致,主要包括五种模式:一是起草机构分别审查;二是特定机构统一审查;三是起草机构初审与特定机构实质审查相结合;四是起草机构审查与特定机构程序把关相结合;五是委托第三方进行协助审查。
六、什么是自我审查?
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和行政体制,采取自我审查方式,即按照“谁制定、谁审查”或者“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进行审查。
自我审查是基本原则
1.依据问题。外部审查是对现有行政体制的重大突破,缺乏直接法律依据;
2.效果问题。政策措施专业性强,政策制定机关更了解背景情况,便于将政策目标与保护竞争统筹考虑;
3.效率问题。政策措施体量巨大,外部审查不可行,影响审查效率和行政效率;
4.责任问题。谁制定、谁审查、谁承担责任。
川公网安备 51192302000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