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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号)

2024-07-31 10:31
 来源: 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股

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涉及7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平昌县万家福超市西兴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平昌县万家福超市西兴店销售的1批次生姜(2024年4月7日购进),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平昌县万家福超市西兴店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生姜共计10公斤,货值1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管辖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排查整改

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平昌县多又好龙岗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平昌县多又好龙岗店销售的1批次香蕉(2024年4月7日购进),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批次生姜(2024年4月7日购进),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平昌县多又好龙岗店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共计33公斤,货值195元;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生姜15公斤,货值15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管辖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排查整改

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平昌县泉河多又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邱家新街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平昌县泉河多又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邱家新街店销售的1批次生姜(2024年4月8日购进),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平昌县泉河多又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邱家新街店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生姜共计6.5公斤,货值86.1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5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管辖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排查整改

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平昌县鸿运水果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平昌县鸿运水果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海南香蕉(2024年4月19日购进),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平昌县鸿运水果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共计10公斤,货值6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1000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平昌县鸿运水果经营部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我局责令当事人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工作,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我局已于2024年7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经营主体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平昌县赵军农副产品零售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平昌县赵军农副产品零售部销售的1批次青小米椒(辣椒)(2024年4月6日购进),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批次甜椒(2024年4月6日购进),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平昌县赵军农副产品零售部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青小米椒(辣椒)共计2公斤,货值28元;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甜椒2.46公斤,货值3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1000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平昌县赵军农副产品零售部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我局责令当事人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工作,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我局已于2024年7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经营主体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特此通告。

                                                                                   


 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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