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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某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0-04-22 09:55
 来源: 平昌县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平昌县某水厂生产经营的冰泉天然饮用山泉水(生产日期:2019-9-26、规格:18.9L/桶)、古井天然饮用山泉水(生产日期:2019-9-26、规格:18.9L/桶),于2019年9月26日经秦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No:SP2019A0078、No:SP2019A0079),检验结果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11月7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SP2019A0078、No:SP2019A0079)直接送达该水厂,同时,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将问题产品召回。

处理情况:经查明,该厂共计生产45桶与检验报告(No:SP2019A0078)中所述同批次的冰泉天然饮用山泉水(批次为:2019.09.26),其中自检5桶,入库40桶;共计生产27桶与检验报告(No:SP2019A0079)中所述同批次的古井天然饮用山泉水(批次为:2019.09.26),其中自检5桶,入库22桶。上述两种饮用山泉水于2019年9月26日分别抽检7桶,抽检剩余的33桶冰泉天然饮用山泉水(批次为:2019.09.26)和15桶古井天然饮用山泉水(批次为:2019.09.26)均配送到王某某在城区设立的门市。其生产的两种产品工艺相同,仅产品名称不同,建立有出厂销售记录。该厂在接到检验报告后张贴了召回通告,截止2019年12月13日未召回不合格产品,也未发生消费者因饮用涉案批次产品出现身体不适投诉或索赔的情况。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饮用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7元;

2、处罚款55000元;

罚没款合计55217元。

法律依据:平昌县某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宣传意义:铜绿假单胞菌属条件性致病菌,饮用不合格产品是否损害健康,其取决于产品的铜绿假单胞菌含量和不合格产品的饮用量。虽然在铜绿假单胞菌含量不高,饮用量也不多情况下,人体免疫系统可以有效地抵抗该细菌的感染,对一般的健康者来讲,通常不会出现什么不良反应。然而,当人体的免疫系统并不健全或是出现免疫缺陷时,比如刚出生不久的婴儿或是受到大面积烧伤的病人,则极易受到铜绿假单胞菌的感染。

本案涉及的桶装水出现的问题,多是水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生产操作不规范、生产过程交叉污染、回收水桶的循环使用,清洗消毒不彻底以及开封后储存时间过长等因素造成。桶装水曾在多地抽检中都有过不合格现象,执法单位通过对出现该高风险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置等行政执法的落实,既提高了公众对铜绿假单胞菌的危害的认识,同时强有力的督促厂家对铜绿假单胞菌密切关注,从源头上减少了可能引起的危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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