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平昌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以保障人民吃得放心为目标,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有效防控系统性、区域性和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问题导向。以发现问题、防控风险为基本原则,聚焦群众关切问题,重点加强保健食品、校园及周边食品等“一老一小”食品抽检,突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两大三小”重点区域抽检,提高对高风险食品、低合格率食品的抽检频次,加大对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生物毒素污染等指标的抽检力度,持续跟踪抽检不合格企业、品种和项目,提高问题发现率。
(二)坚持广泛覆盖。坚持统一执行抽检计划、统一调度抽检任务、统一规范程序标准、统一数据分析利用“四统一”原则,分级实施、各有侧重,抽检覆盖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覆盖所有食品大类、品种和细类,覆盖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覆盖生产、流通、餐饮、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
(三)注重检管结合。结合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投诉举报、舆情反映、质量提升、企业认证等情况,科学组织和调度抽检任务,深化抽检数据分析利用,加强抽检与监管信息互联共享,开展会诊会商、联管联动,消除风险隐患,提升监管效能。
(四)严格规范实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度开展抽检,明确抽检职责分工,注重工作衔接配合,加强抽检质量控制,严格承检机构考核,做到程序合规,环节相扣,实施有序。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检,随机确定抽检机构、随机确定被抽检对象,及时公布食品抽检信息。
三、工作任务
2019年,全县配合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共计371批次,其中需配合完成省级食品安全抽检(以下简称“省抽”)116批次(其余国抽任务、市级监督及专项抽检、省级专项抽检、评价抽检和风险监测抽检实施方案另行下达),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255批次。品种覆盖我县地方特色食品、小作坊食品、校园周边食品、食用农产品、节令食品和餐饮食品。项目涉及安全性指标及其他品质指标,食用农产品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
(一)国抽任务。目前暂未收到我县“国抽”的任务划分。由省局确定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承担抽检工作,市局负责统筹协调各区县局样品抽取及后处理工作,区县局负责协助市局完成抽样工作,组织对辖区内不合格(问题)样品开展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调查及整改等核查处置工作,按时限要求将相关处置情况上报数据平台,并将核查处置情况按要求书面报告给市局。
(二)省抽任务。按照市局文件要求,今年全县承担的“省抽”常规抽检任务(民生工程)分解为匹配任务91批次和自选任务25批次,共计116批次。其中匹配任务是省局按照总局“高风险食品品种1:3、较高风险食品品种1:1”的总体要求进行匹配,并根据我省食品安全状况进行了适当调整,涉及23大类70个食品细类。自选任务是由市局根据我县食品安全状况和特色食品,在规定的品种中进行自主选择,涉及10大类16个食品细类。按照工作要求,“省抽”常规抽检任务(民生工程)由市局组织承检机构实施,县局协助配合抽样并负责后处置相关工作。
省级专项抽检、评价抽检和风险监测抽检项任务另行下达。
(三)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全县2019年计划实施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255批次。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四川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川市监发〔2019〕12号)文件要求,县局为255批次。我局根据我县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因素,集中对县辖区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抽检255批次食用农产品。要在完成实验室抽样检测的基础上,做好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
除食用农产品外,县局应依据辖区食品安全状况、食品产业特点、易发多发问题等因素,自行制定县级食品抽检计划和实施方案。继续增强学校食堂、校园周边食品抽检监测力度,持续加大小餐饮、小作坊、小摊贩食品的抽检,加强与“国抽”、“省抽”、“市抽”衔接,力争逐步实现属地生产经营环节抽检全覆盖。
四、组织实施
按照国家总局、省局、市局抽检工作要求,依据各股室职能职责,对各项抽检任务的组织实施作如下安排:
(一)“国抽”和“省抽”任务。“国抽”、“省抽”任务由县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监管股、餐饮服务监管股、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股配合省局承检机构实施;“省抽”常规抽检任务(民生工程)由县局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股负责统筹协调、数据收集等工作。县局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监管股、餐饮服务监管股和稽查大队负责对不合格(问题)样品的后处理工作。
县局协助抽样并负责后处置相关工作。向市局及承检机构提供辖区内获证生产企业生产状况;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不合格(问题)样品开展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调查及整改等核查处置工作,按时限要求将相关处置情况上报国家数据平台,并将核查处置情况按要求书面报告给市局;积极配合承担抽检监测任务的各承检机构开展工作。
(二)“市抽”任务。县局负责与承检机构共同完成辖区内的抽样工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不合格(问题)样品开展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调查及整改等核查处置工作,按时限要求将相关处置情况上报国家数据平台,并将核查处置情况按要求书面报告给市局;积极配合承担抽检监测任务的各承检机构开展工作。
(三)县抽检任务。“县抽”任务由县局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股与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监管股、餐饮服务监管股、稽查大队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市局要求,对列入指定品种的食用农产品,抽样量不少于样品量的50%(即至少128批次),检验项目应包含所有规定项目。其他根据县内食用农产品销售和消费等特点,并结合既往发现的农兽药滥用和残留问题,自行确定具体抽检品种和检验项目。
五、抽样工作
(一)“国抽”和“省抽”抽样。按照省、市局文件要求,“国抽”、“省抽”抽样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县城和乡镇。加大对食品生产聚集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大型集体餐饮场所,学生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景区等重点区域食品的抽检力度。
抽样样品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国抽主要集中在县内生产企业,由省局抽检机构抽检;省抽必须保证我县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省抽常规性任务抽检(民生工程)优先在生产环节和餐饮环节抽取样品。抽样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停产的要说明原因并作书面记录,长期停产的要进行生产条件的复核确认,各股室和相关承检机构应如实记录并及时书面反馈到县局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股。
(二)“市抽”抽样。抽检一方面集中在地方特色产品、小作坊食品、校园周边食品和大宗消费食品上,另一方面作为“国抽”和“省抽”任务的补充,对本市未抽检到的食品种类及以往抽检中问题较高的食品品种进行抽检,并配合国家、省、市局各项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专项抽检。
(三)县抽检任务抽样。县食用农产品抽检主要对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对列入指定品种的食用农产品,抽样量不少于样品量的50%(即至少128批次),检验项目应包含所有规定的项目。其它食品抽检由县级自行组织实施,务必充分体现食品抽检全覆盖,鼓励将自行执行的食品抽检数据上报国家数据平台。
(四)抽样时间和频次。全年均衡完成抽检任务,原则上每月任务完成量不少于全年任务的1/12。对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开展抽检工作。
要加大对高风险食品的抽检频次,增加对以往检出不合格产品企业的抽检频次,对于连续2次检出不合格产品的,相关股室要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
(五)抽样编号。抽取样品抽样编号严格按照总局要求统一抽样编号。
(六)注意事项。食品抽样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9年版)》执行。“国抽”、“省抽”、“市抽”全部使用移动终端完成抽样任务,鼓励县局使用移动终端电子抽样。
六、抽检后续工作
(一)核查处置。“国抽”、“省抽”、“市抽”、“县抽”发现的属于平昌县生产经营的不合格产品或问题产品,由县局或稽查大队负责开展核查和后续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处置结果;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监管股、餐饮服务监管股,按照分工和职责,负责后处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股负责复检相关工作。
县局应及时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领取核查处置任务,将不合格(问题)样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材料送达至被抽样单位和食品标识生产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问题)样品涉及网络抽样,应将不合格(问题)样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材料送达至入网经营者、网络第三方平台和食品标识生产者。对不合格和问题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县局应当通过“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国抽”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应当按时限按要求书面报告给市局,市局逐批次向省局书面报告。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二)数据汇总与报告。
1. 相关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实施“省抽”常规抽检任务,从抽样日期起5个工作日完成接样,从抽样日期起45个自然日完成电子报告出具,从接样日期起20个工作日完成电子报告出具。县级食用农产品的抽检数据报送至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
2. 县局应按时限将“国抽”、“省抽”、“市抽”抽检不合格和问题样品核查处置情况逐批次向市局报送书面资料;按季度报送“县抽检”实施情况的数据分析、抽检后处理结果及抽检工作总结。
3. 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股定期向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监督股和餐饮服务监管股通报“国抽”、“省抽”、“市抽”及“县抽检”情况,特别是不合格产品信息。食品生产监管股、食品流通监督股和餐饮服务监管股定期向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股通报不合格和问题样品核查处置督导情况。
4. 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股负责“国抽”、“省抽”、“市抽”及“县抽”任务执行的综合汇总分析,定期形成抽检工作报告,按时报告市局。
(三)信息发布。按照总局、省局“谁组织抽检、谁公布信息”原则,县局负责公布由县局组织实施的抽检信息。
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除以上信息外,还包括标称产品商标、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及结果和承检机构等。食用农产品产品合格信息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不合格产品除上述信息外,还包括不合格项目及结果、承检机构等。对不合格产品信息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县局每月将辖区内上个月食品抽检情况和结果分析(含食用农产品)汇总上报市局。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抽检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把相关工作任务落实到实处,保证食品安全抽检工作顺利开展,按时完成,提升食品抽检监管效能。
(二)强化考评意识。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是市、县级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树立起考评意识,建立定期工作通报机制,对食品抽检工作细化工作流程和岗位责任,明确月度、季度工作进度安排,责任到人,狠抓责任促落实。
(三)加强食品抽检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建立信息系统数据平台联络员制度,实行专人专职负责食品抽检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数据平台的安全性;按照抽检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系统中各环节工作的实效性;要加强信息系统数据平台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抽检数据报送质量,全面推进食品抽检信息化工作水平。
(四)加强纪律规范。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抽检和后处理工作,明确监管双方的责任义务,做到程序合规,实施有序。不得随意更改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五)及时总结报送。按照工作要求,县局应于2019年11月16日前完成抽检任务,局相关股室须于2019年11月18日前上报全年食品抽检情况(含食用农产品)和工作总结至局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