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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审计局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办法

2024-06-04 16:20
 来源: 平昌县审计局

局机关各股(室)、审计综合信息中心:

《平昌县审计局整改跟踪检查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30日

平昌县审计局


平昌县审计局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相关要求,维护审计结果的法定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推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更好发挥审计监督“治已病、防未病”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四川省审计厅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昌县审计局直接实施和上级审计机关实施以及上下联动实施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对审计查出问题实行清单管理、对已整改到位事项履行销号程序、对尚未完成整改事项持续跟进督促检查的全过程工作运行机制。

第四条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以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决定书、审计报告、审计整改函等审计结论性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以下跟踪检查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整改函等审计结论性文书中要求其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提出建议意见的采纳情况。

(五)领导批示要求整改、移交主管部门处理以及其他需要督促落实的事项。

第五条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按照“谁出具审计结论、谁负责督促整改”的总体要求,坚持“全面检查、重点跟踪、严格审核、务求实效”的原则,督促被审计单位夯实整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整改要求,力求达到以审促改、标本兼治的目的。

第六条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包括日常督促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两种形式,具体采取联系督促、函询督办、证据核查、实地检查、整改约谈、跟踪问责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认真落实“科技强审”要求,积极提高审计整改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托四川省审计厅已建设的审计整改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整改信息系统),对审计查出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并实行整改销号管理、动态记录和反映整改全过程、统计分析整改情况,通过大数据手段加强审计整改成果综合应用。

第八条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两书一函”制度。“两书”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即整改通知书)和针对拒绝、敷衍整改或虚假整改等严重情形发出的整改约谈通知书;“一函”是指针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完成率低、整改质量不高或未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告等情形发出的整改提醒敦促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工作运行机制,相关业务股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落实督促检查责任。

第十条  审计执行督查股是审计局负责审计整改工作的专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管理工作,汇总审核全县审计整改台账信息,起草年度整改报告;

(二)协助对应业务股室督促指导上级审计机关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整改;

(三)领导批示整改事项开展重点专项检查;

(四)负责整改信息系统管理,依托整改信息系统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督促指导各业务股室及时做好相应填报工作,对审计整改认定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并按程序做好整改销号管理;

(五)评估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分析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提出规范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等工作建议,促进提升审计业务质量;

(六)加强对审计整改成果的综合运用,统计分析审计整改情况,适时形成相应专题报告、专报信息及分析报告等;

(七)抓好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内部工作运行流程,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协作联动,推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建设;

(八)统筹协调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工作,对被审计单位的公告稿进行备案管理等。

第十一条  审计业务股(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确界定整改责任,对审计查出问题按照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三种类型,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分类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

(二)做好日常督促检查,并根据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整改结果及时、准确填报整改信息系统;

(三)督促被审计单位向社会公告审计整改结果,对公告稿进行审核;

(四)负责督促指导业务股(室)审计项目以及上审下对应审计项目的审计整改情况,并填报相关台账;

(五)将审计整改资料装入审计项目档案;

(六)对业务股(室)审计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分析,关注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原因,总结经验,提升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规范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七)配合完成对相关部门单位整改情况的重点专项检查等。

第三章  流程管理

第十四条  利用整改信息系统,全面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实现整改台账管理,通过“问题登记--整改评估--审核认定--销号管理”等程序,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主要流程为:

(一)问题登记。在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后,审计业务股(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整改信息系统中填报完成项目基本信息,逐项登记要求被审计单位整改的问题及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形成问题清单;

(二)整改评估。在收到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反馈结果后,审计业务股(室)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资料审核和整改结果评估工作,并按照整改信息系统所明确的内容要素做好填报及资料上传等工作,送分管领导审核。

(三)审核认定。审计业务股(室)根据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对整改认定结果进行调整,认定已经完成整改的,向审计执行督查股提出销号建议。审计执行督查股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审计业务股(室)沟通,重新核定整改认定结果;对整改认定结果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整改工作的局领导组织进行会商,重大问题报主要领导审定。

(四)销号管理。审计执行督查股严格销号管理,对与审计业务股(室)共同认定为已完成整改、达到销号条件的问题,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批量销号,在整改信息系统中标记销号标识、结束整改工作,实现审计整改的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  审计业务股(室)和审计执行督查股分工负责,共同加强整改信息系统录入质量的审核。重点审核:审计查出问题是否全部纳入整改信息系统反映、问题清单所涉及的要素信息是否与审计结论性文书保持一致、审计整改结果信息是否清楚完整、是否有相关证明性附件、填报情况与取得的整改材料是否一致等。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审计业务股(室)应在整改信息系统中进行补录:

(一)党委、政府领导在审计综合报告、审计专报(信息)等有关审计事项上的整改批示(涉密的除外);

(二)审计查出问题被审计工作报告采用,人大审议、政府部署后需要进一步整改的。

第十七条  在严把审计整改质量关的前提下,对被审计单位事实上已无法整改的问题,审计执行督查股经与审计业务股(室)会商、报分管领导组织研究、并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定后销号。审计业务股(室)在需要时也可以提起特殊销号。特殊销号事项由审计执行督查股在整改信息系统中做好备查登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考虑采取特殊销号措施:

(一)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继续整改已缺乏基础和条件的;

(二)挂号超过三年且被审计单位长期协调无果、整改事实上已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抓好整改信息系统的动态更新。对整改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问题,审计业务股(室)应根据日常督促检查情况,补录整改信息、更新整改状态,直到问题全部整改销号。除特殊事项需要长期整改的,尚未完成整改问题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整改进展情况。

第四章  日常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每个审计项目应明确整改督促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审计业务股(室)为整改督促责任部门,项目主审或审计组长指定的审计组成员为整改督促责任人。审计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督促责任人应加强与被审计单位和其他部门的沟通衔接,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落实整改要求、按时报送整改材料。

第二十条  抓好审计整改结果评估。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整改结果后,审计业务股(室)应当依据审计整改结果认定办法,对照审计结论性文书要求,全面、客观评估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效果。并按照已完成整改、基本完成整改、正在整改、未整改4种情形分别确认整改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审计整改质量。审计业务股(室)应当加强审计整改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情况审查,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整改情况进行逐一审核,具体问题整改要见人见事见物、体制机制问题整改要见制度见文号见成效,杜绝材料验收和纸面整改。

第二十二条  抓好未完成整改问题的跟踪检查。审计业务股(室)应当以立行立改问题是否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分阶段整改问题是否制定整改计划并完成阶段性整改任务、持续整改问题是否有相应研究和推进措施为判断标准,对被审计单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问题进行分类管理,持续跟踪、督促落实,直到问题全部销号。

第二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存在整改完成率低、整改质量不高、未按照要求将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告等情形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审计业务股(室)可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整改提醒敦促函(见附件1),提出进一步具体要求。提醒敦促函同时送审计执行督查股备案。对发函提醒后仍无实质性进展的,审计业务股(室)应向审计执行督查股提出开展重点专项检查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暂缓执行、调整整改分类的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依据。审计业务股(室)应当及时核实被审计单位所申请的理由是否恰当、证明材料是否充分,与审计执行督查股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定。相关调整情况由审计业务股(室)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并在整改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五章  重点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  重点专项检查由审计执行督查股负责组织实施。审计执行督查股定期梳理审计整改情况,对整改期限届满尚未完成整改事项进行分析,按照重要性原则,组织对重点项目、重要资金、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领导批示整改事项开展重点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重点专项检查以到被审计单位现场实地检查为主要方式。开展重点专项检查时,审计执行督查股应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组成检查组,必要时可与审计业务股(室)和其他有关单位共同组成检查组。

第二十七条  重点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具体问题整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情况,是否存在敷衍应付整改、选择性整改甚至弄虚作假、虚假整改等问题。

第二十八条  重点专项检查的主要程序。重点专项检查应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专项检查进点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整改专项检查通知书(见附件3),明确检查范围和被审计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专项检查过程中,应当按照审计业务规定做好记录和取证工作;专项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将书面检查报告提交局领导审查,并以适当形式将检查结果反馈被审计单位,同时视情况向被审计单位的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九条  审计执行督查股应及时向审计业务股(室)通报重点专项检查结果及认定结论,并在整改信息系统中更新填报最新整改情况。对已整改落实到位的,报分管领导审核后销号;对未整改到位的,责成被审计单位限期完成整改。重点专项检查中发现已整改销号问题事实上未完成整改的,审计执行督查股应在整改信息系统重新调整认定的整改状态,并进行重点跟踪督办。

第六章  责任追究和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绝整改或敷衍整改:

(一)拒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审计决定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拒不配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的;

(四)基于单位小团体利益考虑,整改措施不力导致问题仅完成部分整改的;

(五)问题久拖未改,经重点专项检查后仍未采取措施整改或继续拖延整改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整改:

(一)问题表面整改、事实上未进行纠正的,以后年度此类问题反复发生,且数量、性质及影响程度无减轻甚至加重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整改反馈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一致的;

(三)采取临时措施达到整改要求、事后又恢复原状的;

(四)采取其他虚假方式整改的。

第三十二条  对存在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情形的,由审计执行督查股与审计业务股(室)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履行报送分管领导审查、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等程序后,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整改约谈通知书(见附件2),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提请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协助执行,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报告,并提请纳入督查督办事项;

(四)作为典型问题纳入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内容,通过社会公众和舆论媒体进行监督;

(五)对性质恶劣、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重要整改事项,涉及的整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提请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根据整改信息系统填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情况,将各业务股(室)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审计整改跟踪检查中应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纪律,对无正当理由、故意隐瞒未整改真实情况等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审计业务股(室)和审计执行督查股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加强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的分析研究。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反复出现、屡审屡犯及整改普遍不到位等问题,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原因,提出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措施,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着眼宏观管理,从体制机制上完善政策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彻底整改。

第三十五条  审计执行督查股应加强全县审计整改信息与数据的综合运用,开展多维度统计分析,根据不同需求不定期提供整改结果分析数据,及时提交审计整改年度分析报告。对发现的同一行业屡审屡犯、整改完成率低或者整改质量不高等问题,及时向综合与计划管理股反馈,作为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制定的参考依据;对发现审计结论性文书或审计工作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业务、审理等部门进行反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执行督查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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