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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

2019-08-21 09:01
 来源: 平昌县审计局
 作者:审计局信息发布员
  设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实施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救助范围: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方式: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办事流程: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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