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9月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县级各部门:
现将《平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9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昌县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代章)
2020年9月25日
平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20年9月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巴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防控需求等情况,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需上报国家、省、市界定,一般(Ⅳ级)由县级界定。
1.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县域辖区内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并有疫情向周边县区扩散趋势;或周边县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县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县域辖区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并有疫情向周边县区扩散趋势;或周边县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波及我县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县域辖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向2个以上周边县区扩散,或周边县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我县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县域辖区内发生新发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甲类传染病或按甲类传染病防控管理的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县域辖区内发生境外输入、县外地区输入特大传染病疫情,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县域辖区内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并有疫情向周边县区扩散趋势;或周边县区发生腺鼠疫、霍乱疫情波及我县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县域辖区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
(3)县域辖区内乙类、丙类传染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并有疫情向周边县区扩散趋势。
(4)县域辖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向周边县区扩散趋势。
(5)县域辖区内发生3人以上死亡的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6)县域辖区内发生因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7)县域辖区内发生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8)县域辖区内发生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9)县域辖区内发生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0)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公共卫生事件(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县域辖区1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2)县域辖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尚未扩散。
(3)县域辖区内发生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4)县域辖区内发生因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5)县域辖区内发生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6)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公共卫生事件(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县域辖区内发生乙、丙类传染病流行,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报告标准,但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标准的。
(2)县域辖区内发生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3)县域辖区内发生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原则
1.预防为主,全面防备。县级部门、各镇(街道)和相关行业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健全完善应急体系和机制制度,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全面落实防控措施,做好应急队伍、技术力量、资金物资、器材设备、信息资源等应急储备,强化监测预警、科学分析研判、保持应急状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地管理和主体责任。县人民政府、县级部门、各镇(街道)分级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完善应急工作体系、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形成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各级响应、分级负责、全民参与、联防联控、职责分明、统筹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状态,确保应急工作领导有力、反应迅速、应对有序、处置高效。
3.依法防控,科学应对。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保持高度责任感和敏锐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时间范围、性质程度、危害影响、发展趋势等情况和形势,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严格按照及时发现、立即报告、迅速调查、全力救治、有效控制、规范处置等应急工作要求,采取集中资源、集中力量、集中技术、集中救治等可靠措施,依法、科学、快速、有效地开展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
4.精准施策,统筹兼顾。坚持人民第一、生命至上,坚持大局为重、整体观念,坚持分级分类、精准施策。始终把挽救群众生命、阻止疫情扩散、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放在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位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快速反应、果断决策、妥善处置、统筹兼顾,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控制在最小范围、阻隔在本地以内,严防性质恶化、疫情扩散、失控输出,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县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县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工副主任、县卫生健康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包括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政法委、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目督办、县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县卫生健康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科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旅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国资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医保局、县气象局、县红十字会、县疾控中心、县铁路办、各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等。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部署,启动Ⅰ、Ⅱ、III、IV级应急响应;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统筹调度全县人力、资金、物资、信息、交通等应急资源,依法、科学、规范开展应急工作;制定应急方案、公告、通知等文件;实施防护救治、消除危害、环境处理、隔离疏散、封锁疫源、管制交通、关闭市场、停工歇业、限制活动、维护秩序、舆论引导等应急措施;督导各地各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适时通报应急工作情况;恢复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秩序。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县卫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卫生局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抽调相关同志应急办公。
应急工作职责:传达贯彻国家、省、市、县应急决策部署、措施要求、指示指令;起草、印发应急方案、公告、通知等文件;督促协调各地各部门落实各项应急防控措施;推动完成指挥部决策部署的重大事项;追踪、收集、处理应急工作情况信息;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日常管理职责:组织协调、积极推动全面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决策部署;促进应急队伍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和机制制度;监管应急物资储备;加强监测预警;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深化应急宣传教育;指导各地各部门应急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安排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应急工作小组
启动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成综合协调、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后勤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宣传舆情、排查管控、安全维稳、督查督办及纪律监督等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开展应急工作。
综合协调组: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等单位共同组成。负责应急防控工作的综合协调、联络沟通,对接上级相关部门,传达相关指示指令,推动落实指挥部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起草、审核、呈送综合性文字材料,筹办各种会议;收集、审核、报送应急防控信息,归类管理档案资料;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疫情防控组: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文广旅局、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县交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气象局、县疾控中心、县级医院、各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等单位共同组成。负责制定完善具体应急预案和防控技术方案;做好疫情监测预警、病例报告;及时开展疾病、中毒、伤害等流行病学调查和污染、灾害、安全等事件情况调查,并采集标本、化验检测;迅速查明疫源、疫点、疫区及性质、范围、危害、影响、趋势等情况;组织实施各项防控处置措施,阻止传播扩散,疏散隔离相关人群,消杀、管控相关场所,封存、处理危化物品,整治风险隐患,消除危害因素,净化保护环境;对遗体、动物尸体、污染物品等进行消毒、掩埋、火化等处理;运用大数据支持,全面追踪管理疫情涉及人群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施交通管控和交通口岸检疫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活动;处理好疫情事件涉外事务;收集、整理、报告应急处置工作信息;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疗救治组: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县级医院、县疾控中心、各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等单位共同组成。负责统筹调配医疗卫生资源,设立定点收治医院,制定诊疗救治方案,实施非传染病紧急医学救治、传染病隔离医疗救治;组织专家会诊研判,转诊转治急危重症病例;监管发热门诊,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开展疑似病例监测筛查;适时开展心理援助工作;为诊治患者提供医保政策支持;开通应急防治药械采购绿色通道,保障医疗救治物资需求;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后勤保障组:县政府办、县卫生健康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县交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医保局、县水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国资局、各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等单位共同组成。负责筹集并核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确保道路通畅、交通有序、水电气安全供用、网络通讯完备;进购、储备、调度、分发应急药品、药械、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满足应急处置、防控防护需求;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质量监督和检验检测工作;接收、管理、分发社会捐赠物资;征集、调用应急处置物资,腾空后备救治医院、集中隔离医院,改造宾馆、旅社、养老院等征为医用房屋,搭建医疗救治方舱医院,修建医疗救治专科医院;做好征集调用补偿、遇难者善后处理等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交通运输组:县交运局、县公安局、县铁路办、各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等单位共同组成。负责公共交通监测防控,实施交通管控;在各交通口岸设置监测检测站点,配置检测设施设备,开展流通物资、流动人口检疫检测;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应急物资、生产生活必须物资运输;落实交通运输场所、交通工具、交通服务消毒卫生和通风管理等制度;做好重点地区来(回)平人员的行程询查、健康检测、登记记录、隔离转运等管控;为应急防控工作提供大数据支持;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场监管组: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经息局、县文广旅局、县商务局、各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等单位共同组成。负责商贸流通、商品交易监管;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对各类食品进行卫生质量检查检测,追踪、查封、收缴、处理问题食品;对家禽、牲畜、水产养殖、转运、宰杀、加工、冷链、交易、销售、食用等各环节进行全程检测监管;对米面油、水果等食品进购、加工、存储、交易、销售、食用进行全程监管检测;对各类野生动物扑杀、人工养殖、加工、运输、存储、交易、销售、食用等行为进行无死角检测监管;对全县农(集)贸市场和各类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消毒、活动限制、卫生管理、人群监测、秩序维护或关闭;落实各文化娱乐场所、景区、商场、超市、宾馆、酒店等人群聚集、活动场地消毒、疏散、隔离、监测、关停等防控措施;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传舆情组: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县委办、县公安局、县文广旅局、县融媒体中心、县网信办、各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等单位共同组成。负责应急工作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及时客观报道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按规范流程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做好正面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关切,科学解答群众疑虑,有效消除公众恐慌;传播传递正能量,动员全社会主动参与应急防控,广泛深入宣传应急防控、健康保健、安全防护等法规、政策、知识和技能;全面做好学校师生、单位职工、企业员工、工地工人、辖区居民、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监测、个人防护、自我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排查管控组:县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息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文广旅局、县商务局、县铁路办、县疾控中心、各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等单位共同组成。负责重点人群、危害食品、疫病禽畜水产、危化物品等排查管控;组织分解、核查大数据反馈相关信息;全面排查追踪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危害产品等来源去向,落实送医、送检、隔离观察、封存处理等措施;对县内外出流动人口、输出物产进行监测管控和信息推送;对县外重点地区来(回)平人员、流入物产进行逐一排查、行程追踪、监测检测、信息处理;对村居、社区、小区、楼栋居民进行逐户排查监测;对种养、加工、商贸、流通、作业、环境等进行排查监测;实施区域封闭管理、出入活动限制、居家隔离观察、停工停产停业等措施;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全维稳组:县政法委、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县治理办、各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等单位共同组成。负责维持社会秩序稳定;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案件;依法打击趁机寻衅滋事、破坏公共财物、盗窃抢夺应急防控物资、阻碍应急防控工作、伤害医务和工作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治理造谣煽动、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秩序、无理取闹等行为现象;及时调解处理矛盾纠纷、信访举报、维权事件等;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督查督办及纪律监督组: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目督办、县治理办、各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等单位共同组成。负责各地各部门(单位)应急防控工作落实情况督查督办,问责处理应急防控工作不作为、慢作为、消极懈怠等情形;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在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有力有序开展应急防控工作。
县政府办:协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织制定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召开部门协调会议,协调县级各部门、各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驻平武警部队、驻平办事机构等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向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领导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议,统一宣传报道口径;指导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发布通知公告、回应社会关切;监测网络舆情,加强舆论引导;督促开展应急防控、健康保健、安全防护等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境内外记者管理。
县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及时宣传报道突应急处置工作,按规范流程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干预危机心理;妥善处置网络舆情,正面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宣传发动全社会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应急处置、监测防控工作;面向普通大众和各人群,开展政策法规、健康知识、应急技能、防控措施、卫生礼仪、文明行为、社会公德、个人防护、自我管理等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保持距离、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煮沸消毒、远离危害、安全作业、居家隔离、自我监测等卫生健康和安全知识。
县卫健局:统筹协调全县医疗卫生资源;制定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组织专家研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级别、危害影响、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应急预案以及根据情况加强或撤销控制措施的建议和意见;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监测检测、心理干预、康复管理;划定疫点、疫区及隔离管控区域范围;落实发热门诊、预检分诊、院感控制等制度;制定、指导落实公众预防控制措施;收集、上报、通告信息数据和有关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指导环境场所消毒、落实卫生制度;开展重点人群、疑似对象追踪、监测、隔离、观察;采购、储备、分发应急防控所需药品、诊断试剂、医疗器械、消毒药剂、防护用品;开展健康教育、爱国卫生活动及医疗卫生业务技术培训;协助相关部门处理问题食品、疫病动物、危害物品、污染环境等。
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应急管理工作;加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安全隐患等监测预警;提供应急信息支持;牵头实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危化品事故等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防疫救治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实施食源性疾病暴发(含食物中毒)应急事件、因药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置;加强食品卫生质量监管,严格食材、食品生产、加工、存储、转运、销售、食用全过程监管,全面排查处理问题食品;落实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酒馆饭店、个体店所等场所消毒、环境监测、人群排查管控、隔离防护以及关停关闭等措施;加强应急救援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管;配合相关部门严肃查处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现象,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食品、收售疫病禽畜水产、非法捕猎流通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工作。
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部门:组织实施因禽畜水产、野生动物、水源引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的调查处置;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饮用水源监测预警;加强城乡饮用水监测监管;严格禽畜水产产品检验检疫;严格禽畜水产养殖、转运、宰杀、加工、冷储、销售环节过程监管;严厉查处捕猎、交易、经营野生动物行为;加强农药生产、销售、使用管理;落实养殖、宰杀、存储、交易等场所消毒、排查监测、人群疏散、活动控制、隔离防护、垃圾废物处理以及关停关闭等措施;按照动物疫病防治要求扑杀疫病动物、处理动物尸体;做好养殖、加工、经营人员排查管理和健康教育等。
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牵头实施疑为水、空气、土壤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核与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环境监测预警;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治理污水污物,严格废物排放、分类、无害处理、存储、转运、销毁等处置管理。
县发改局:将修建、改造应急医院、场馆、设施等建设纳入建设计划;加强价格监管,协同公安等部门打击、查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哄抬价格和趁机乱收费等违法行为;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县经信局:保障应急用电输供、网络通讯畅通;储备、征集、调度应急物资;协同相关部门对工矿企业应急事件调查处置;追踪追查嫌疑快递物件、邮件包裹;负责工矿企业生产秩序维护、作业流程管理、物流邮件管控、环境场所消毒、风险隐患排查、危化毒害处置、人员排查监测、实施隔离防护、停工停产安排、职工权益保障等。
县公安局:组织实施封闭、宵禁、关停、撤离、疏散、隔离、活动限制、人群人流、商贸物流管控等措施;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传染病疫情、动物疫病、食品中毒、职业危害、危化伤害、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灾害灾难等应急事件调查处理及疑似投毒等案件侦办;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及时隔离控制疫点、疫区、可疑区域及事件现场,并维持好治安秩序;做好交通疏导,保障事件调查、疫情处理、医疗救治、应急指挥等车辆和人员快速通行;协助有关部门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治疗、留验观察、活动控制等措施,对不予配合者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组织实施交通管制措施,限制相关车辆人员出入通行,保障应急物资、生产生活必须物资运输通畅;配合相关部门设置进出关卡、开展口岸检疫检测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排查、追踪、管理重点对象;维护社会稳定,防控群体性治安事件,侦办违反应急处置相关法规案件,打击违反社会治安、阻碍应急防控的违法犯罪活动,治理扰乱社会秩序、哄抬物价等行为现象,查处散布谣言、制造恐慌、恶意攻击等舆情事件;协同相关部门征集、征用应急物资、房屋、场地;提供人口数据信息支持。
县民政局: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受影响居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和物资供给工作;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储备、管理和调动救灾物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征集应急物资、房屋、场地等;按照卫生防疫的要求,对死亡病人尸体进行消毒、掩埋、火化等处理;开展应急事件相关善后处理工作。
县司法局:提供应急工作法律支持和司法援助;监督监管羁押场所及工作人员落实预防隔离措施;落实监管羁押人员排查检测、保外隔离治疗。
县财政局: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经费保障政策、制度及方案,建立应急处置储备基金,将应急监测预警、调查处置、诊疗救治、预防控制、物资储备、群众安置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工作顺利开展;组织实施、监督落实应急物资、医疗设备、救治药械、防护用品等应急采购,配合相关部门征集征用应急物资、房屋、场馆以及搭建、改造、新建应急用房;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做好应急经费使用监管。
县人社局:监督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职工以及因疫情隔离观察职工的工资待遇等社会保障;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发生工伤后有关工伤保险等待遇;制定实施因应急防控需要而停工停产停业、休学等情况的社会保障政策办法;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公职人员在应急工作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情形;落实应急工作人员补助、休假、安抚等关爱政策。
县教科体局:组织统筹县乡学校、托幼机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严防校园聚集性疫情和传播扩散;落实学校健康体检、晨午晚检、缺课追查、停课诊疗、因病休学、伤病报告、环境消毒、开窗通风、寄宿管理、食堂卫生等卫生健康制度;实施校园进出询查检测、外籍师生监测管理、集中聚集活动限制、学员密集授课控制、课外扎堆人群疏散、食堂餐饮卫生检测、垃圾分类消毒处理等预防控制措施;配合卫健部门追踪排查重点对象和疑似病例,开展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环境监测、场所消毒等工作;根据应急防控需要,实施整体性停课、休学措施;收集报送相关信息;做好教师、学生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
县文广旅局:组织实施景点景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场所出入排查检测、场地环境消毒、错时错峰管控、人员防护监督、人群活动控制、垃圾分类处理、旅居秩序维护、场所关停关闭等措施;做好景点景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安全防护宣传教育等卫生防疫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涉旅、涉外事件;配合相关部门征集宾馆等应急用房和场地。
县医保局: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处理政策;制定相关人员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发生疾病或伤害情况的医疗救治管理办法;按照政策规定报销、支付参保人员的救治经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实施应急用地、场馆建设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征集、调用、建设应急物资、场馆、用房、设施。
县住建局:牵头实施建设工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调查、医疗救治、现场处理等应急处置;落实建设工地疏散隔离、场地消毒、人员排查、用工监测检测、用工防护以及停建、停工等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征集征用急需用房用地;牵头实施应急场馆、用房、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城市公共卫生设施,保障城市安全供水管网完备。
县交运局:保障水陆交通通畅,维持正常营运秩序,确保应急工作人员、应急防控物资、生产生活必须物资等运送;做好应急车辆、船只等储备、调度、征集工作;配合公安等部门实施交通管控、设置留验站点、加强口岸检疫检测、排查检测出入人员、追踪追查嫌疑车辆货物等;落实交通站点、交通工具等场所消毒通风、人群疏散、隔离防护、垃圾处理等措施;开展好乘客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和安全服务工作;提供交通出行数据信息支持,追踪报告重点人员、可疑对象去向。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环境综合治理,及时清运处理生活垃圾,监督污水污物排放,清理旮旯死角,管制流浪宠物,灭杀病疫猫犬鸟兽,消灭蚊蝇虫鼠,定时消毒公共场所,保持市民生活环境清洁卫生;维持公共场所和市场良好秩序,倡导文明卫生行为,管控公共场所和市场聚集性活动,疏散扎堆人群,落实公共场所和市场隔离防护措施,监督人群做好自我防护;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管理、场地征用、封锁关闭、交通管制、活动管控、出入限制等工作。
县商务局:做好紧急情况下商品、食品等必备生活物资的调运、储备和供应工作;加强商业流通单位的卫生管理、经营人员的卫生健康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督促所属商业单位人员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对商贸单位场所实施人员排查、监测消毒、活动管控等措施。
县气象局:及时提供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气象资料和信息,做好有关气象预测和报告。
县铁路办:提供铁路运输大数据支持;在火车站站口设置留验检测点,配置检测设施设备,开展监测检测;对重点地区来(回)平人员进行行程询查、健康检测、登记备案、隔离转运;落实火车站环境场所消毒、隔离防护、人群疏散、出入管控等措施;做好流动人口自我防护监督、卫生健康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管理、分发有关组织、团体和个人的捐赠物资;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三)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相应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明确属地管理、辖区负责制,及时开展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先期处置工作,组织村(居)、社区全面落实各项应急策略、措施,保障维护辖区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秩序。
(四)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后,县级医疗机构和各镇卫生院立即组建应急医疗救护队,在县应急指挥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下,负责医疗救护工作。按属地管辖、就近就地的原则,县级医疗机构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员的诊断、治疗及指导各镇卫生院的抢救治疗工作,县人民医院为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的定点医院,县中医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为应急后备医院。各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的初步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处置,做好病员转诊准备,并做好完整、详细的病历记录。各医院要严格院感控制,做好检测样本采集,配合县疾控中心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疫情报告、病人隔离、医院消毒、流行病学调查、污物消毒处理、实验室检测和现场消毒措施的落实,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根据监测数据及时作出预测预报,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技术指导、防治知识宣传工作,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它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收集整理全县疫情情况,并及时上报。各镇疾控人员要全力配合和协助。
3.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对相关单位、场所执行落实医疗卫生法规、职责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和执法,对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以及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履行应急职责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按程序作出处理。
4.“120”急救中心。在县人民医院设立“120”急救中心,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协同开展院前急救工作,并及时报告信息。
5.检验检疫机构。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协同配合开展检验检疫工作,对交通工具、人员、物资进行查验和消毒,对禽畜水产、野生动物、各类食材食品等进行检验检疫,防止疫病输入输出、传播扩散。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1.工作原则。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原则,认真做好高暴露人群、风险隐患等主动监测,加强重点疫区、重点地区来往人流物流监测,高度关注域外、境外疫情形势趋势,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
2.监测体系。全县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县、镇、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含个体诊所、医务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及有关单位共同组成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并确保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1)各医疗卫生机构对来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的病人实行预检分诊及首诊负责制,及时筛查、报告疑似病例和采集相应的标本送检。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定监测机构,承担样品收集、采取、检测或送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检确认。
(3)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检验检疫机构及有关单位,食品、畜牧、林业、交通、环保、学校、公安、应急等机构要加强食源性疾病、人畜共患病、聚集性疾病、职业中毒、危化伤害、污染事件、事故灾难等监测,及时报告。
(二)预警
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相关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报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做出预警。
(三)报告
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必须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利用现有疫情报告网络及时进行网络直报,为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1.责任报告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食药监督管理机构、环境监测保护机构、畜牧机构、教育机构、安全监管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进行报告。
2.报告层次
(1)村卫生室(个体医生)→镇卫生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健局→县应急指挥部→县委、县政府。县城个体医生、医务室直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县卫健局。
(2)各检验检疫站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健局→县应急指挥部→县委、县政府。
(3)村(居)、社区→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应急指挥部→县委、县政府。
3.报告时限。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第一时间(不超过2小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县卫健局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健局,县卫健局接到报告后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和市卫健委。同时,县疾病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在4小时内作出初步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县卫健局和市疾控中心。县卫健局要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报告事项进一步调查核实、确认,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事件调查进展情况。
4.信息通报与发布。县卫健局对调查核实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应及时向毗邻县、市卫生部门通报。按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宣传口径,进行正面宣传,避免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做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的初步分析并判断,立即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和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或报请市级决定和批准后,预警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应急响应自然启动。
(二)应急响应级别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传播速度和影响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划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由县级决定并启动响应,迅速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处理情况,接受市级支持和指导。I级、Ⅱ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逐级报请市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服从上级统一领导,按照上级指挥要求,接受上级指导,整合全县应急资源力量,有力有序有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恢复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应急处置措施
1.食源性疾病(含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含危化品伤害)、灾害事故等应急事件分别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职业病防治法》《紧急医学救援预案》及相关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处置。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传染病疫情分别按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突发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及相应单病种应急预案予以处置。其主要应急措施:
(1)查明疫情性质,实施源头控制。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检测,查明疫情性质源头、危害程度、波及影响人群范围,及时划定疫点、疫区,采取封锁隔离、疏散人群、限制流动、消杀环境等源头控制措施。
(2)迅速医疗救治,挽救患者生命。及时调配医疗卫生资源,集中技术力量,对确诊病例迅速开展隔离医疗救治,及时向上级转诊急危重症患者,尽最大努力挽救患者生命。
(3)积极预防控制,阻止传播扩散。对疑似病例和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和观察;全面排查追踪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观察;落实预检分诊,筛查疑似对象;实施出入检测,排查重点人群;保护易感人群,实施应急接种和预防服药;全面消毒净化,防止污染扩散。
(4)严防输入输出,控制疫情发展。严密监测预警、加强全面防控;实施交通管制,监测出入人员;严格检验检疫,防止物流传输;实施活动限制,控制人群聚集;实施居家隔离,做好个人防护;保持社交距离,加强进出检测;关闭封锁场馆、停工停产歇业。
(5)强化宣传引导,注重联防联控。广泛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卫生宣传和正面引导,提高公众防控意识,科学解答群众疑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置热点舆情,消除社会恐慌情绪,发动人民群众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到应急工作中来,集聚全社会强大力量,落实科学应对措施,形成联防联控良好局面。
(6)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从快、从严打击治理违反应急处置相关法规、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应急设施、阻碍应急防控、伤害工作人员、哄抬市场物价、散布谣言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恶意攻击党和政府等违法犯罪活动和行为现象,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7)科学客观评估,提出合理建议。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应急处置、防控措施效果评价,如实向县委县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效果和疫情控制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响应升级或终止的建议。
(四)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最末病例发生后经过该病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组织有关专家,必要时请上级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批准后实施终止。
(五)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疫情得到控制,隐患或风险消除,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采取分区分级、错时错峰、限时限量等精准管控策略,逐渐取消相关限制、控制、封锁、关闭措施,逐步复工复产复业、复课开学,直至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市场供应,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五、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迅速、有序、高效。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信息系统,具备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推送和传递等功用,实现全县上下、各部门、各行业、医疗卫生机构间信息共享。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龙头的全县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专业队伍建设,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提高疾病控制、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加强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流程再造、布局改造、检测能力等建设,强化各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3.医疗救治体系和队伍。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运转”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建立健全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和化学中毒救治机构等在内的,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配备足够应急救治、隔离治疗需求的床位数。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现场演练与桌面推演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业务技能培训和演练。
(二)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物资装备储备、应急处置经费等列入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三)物资保障
县级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根据职能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储备必要的交通、通讯、现场救护、消毒药剂、个人防护等物资。县卫健部门与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和储备救护车辆、检测试剂、药品器械、仪器设备、防护用品、消毒制剂等物资,并及时替换、补充。
(四)联防联控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上下协同、部门配合、全民参与、联防联控,快速、准确、高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统筹调度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全县医疗卫生资源和应急所需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应急评估及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县卫健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
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给予合理的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七、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卫健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报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变化、社会发展形势变化和应急工作本身需要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各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应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相应预案。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原因造成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和消除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川公网安备 51192302000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