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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文广旅局2020年第一批案件公示

2020-03-16 17:45
公示单位:平昌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公示时间:2020年3月16日
序号 案件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时间 公示截止期
1 李均   (平)文罚字【2020】第04号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予以取缔,没收所有设施设备电脑16台,没收违法所得242元(贰佰肆拾贰元),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壹万叁仟元) 2020/03/11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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