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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3-09-13 17:31
 来源: 平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1〕157号)精神,结合2012年5月3日平昌县政府十七届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精神,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1、县城规划区内由原25.00元/平方米提高到35.00元/平

方米。

2、建制镇规划区内由原15.00元/平方米提高到30.00元/平方米。

3、收费按建筑面积收取。

二、执行日期

此项收费标准从6月1日起执行,原平昌县物价局、财政局(平价非〔2001〕23号)、平昌县发展和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平昌计费〔2002〕29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你局必须严格按照此标准收取,不得扩大范围,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随意减免。

四、收文后,你局速到平昌县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使用财政专用收据,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缴入国库,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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