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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昌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平昌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12-31 17:17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的建设发展,鼓励扶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特制订《平昌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昌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


平昌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管理,培育、引导、扶持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以下简称“孵化基地”)规范化运行、可持续发展,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巴府发〔201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基地是指经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共同认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项目孵化、政策咨询、项目推荐、开业指导、融资对接、法律援助、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各类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科学谋划、布局合理的总体要求,自愿申报,择优认定。

第四条  县人社部门牵头负责孵化基地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等工作,并会同县财政局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开展孵化基地的认定、年度评估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要求

第五条  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开业指导、企业管理、企业诊断、市场营销、品牌策划、产业链对接等创业孵化及指导服务。

(三)事务代理功能。为创业者提供财务咨询、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管理、专利申请以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以及融资担保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政策落实功能。为创业者提供较全面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六条  孵化基地应当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学习创业就业方针政策,推广创业服务新技术、新手段,打造特色化的创业服务模式。建立与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协调帮助创业者期满出园入驻。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孵化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资格。负责孵化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合法运营6个月以上。孵化基地及其运营单位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二)稳定的经营场地。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中以种植、养殖为主的农业类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服务对象生产经营需要。孵化场所利用率不低于70%。

(三)专业的服务团队。孵化基地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办公场所,至少有3名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5人。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孵化基地应有健全的人、财、物等相关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孵化服务制度、孵化周期、准入退出机制,做到制度上墙。有完善的创业服务、政策落实和孵化服务等台账。

(五)明确的扶持措施。为入驻创业者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业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对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六)明显的孵化效果。孵化基地在孵实体或项目每年不少于10户(个),带动就业人数每年不少于50人;自孵化基地运营以来,入孵实体或项目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50%,入孵实体或项目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80%。

鼓励具备条件的孵化基地,经有效整合后联合申报市级孵化基地。

第八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向县就业局提交《平昌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服务团队情况、创业服务情况(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入驻创业实体情况、带动就业人员数量、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场地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入驻的创业实体或项目名册,并附创业人员身份证、营业执照及入驻协议(合同)复印件。

(二)审核。申报材料经县就业局初审后报县人社局,由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通过实地考察,按照认定条件进行评估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认定。对审核合格的,由县人社局在县人民政府官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联合发文认定为县级孵化基地(园区)。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建立三级管理制度。运营机构负责孵化基地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日常管理;县就业局负责辖区内县级创业孵化基地业务指导;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条  复核评估。已认定的县级孵化基地(园区)每年自愿申请参加考核。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共同对基地(园区)运营情况进行复核评估,重点考察基地(园区)提供服务情况和在孵服务对象数量、存活率、吸纳就业、年度营业总额及纳税等有关情况。未参加考核或复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县级孵化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  实施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孵化基地资格。

(一)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或性质发生改变的;

(二)运营单位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基地(园区)的;

(三)年度评估不合格被责令整改,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

(五)违法违规经营,或明知服务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不履行服务承诺,一年内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仍没有整改到位的;

(七)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2次以上拒不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孵化基地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补助。被认定为孵化基地的,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园区)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用于补助孵化基地(园区)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地租金减免、水电费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服务支出。

(二)复核奖补。对年度复核评估合格的孵化基地,按照8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园区)运营奖励补助。

(三)承接公共创业服务。孵化基地(园区)可按规定承接各级人社部门委托开展的创业能力测评、创业名师大讲堂、创业论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融资对接、创业大赛等公共创业服务活动。

(四)能力提升培训。县级人社部门可组织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主要管理人员开展创业服务能力提升培训,提高创业服务能力和质量。

(五)示范创建激励。择优推荐参加四川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和考核。

(六)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孵化基地应当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补助资金由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平昌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复核申请表

 

 


平昌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复核申请表

填报日期:


 

孵化基地名称

 

 

成立时间

 

 

孵化基地地址

 

 

农业类孵化基地

 

是□  否□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孵化场所面积

 

平方米

 

孵化场所利用率

 

 

孵化基地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运营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运营机构名称

 

管理服务

人员数量

 

专职管理服务

人员数量

 

 

创业导师数量

 

在孵实体

和项目数

个(户)

 

带动就业人数

 

实体、项目

孵化成功率

 

 

到期出园率

 

县人社局审核意见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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