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平昌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社会事务办,局相关股室:
现将《平昌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平昌县民政局
2022年3月10日
平昌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充分发挥托底线、救急难实效,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目的与原则
临时救助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
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2.坚持适度救助,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主要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3.坚持公开透明,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
二、救助对象与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不针对特定人群和身份。
本地户籍人口、长期居住在辖区的人口、在本地遭遇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暂时得不到家庭支持的流动人口,发生以下困难情形,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各类地质灾害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白血病、尿毒症、各类癌症等医疗救助机构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1)。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义务教育、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以及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救助方式。坚持辖区负责制,县民政局根据各地人口基数、困难群体数量等综合因素,每年分两次下拨临时救助资金到各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县民政局原则上不受理个人临时救助申请。个别因突发重大疾病、意外灾害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由各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政府报县民政局,经局党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救助金额后,按程序通过“一卡通”直发。
(二)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及抗风险能力等因素综合测算,按照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3倍给予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人均救助标准不得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6倍。实物标准参照救助金折价计算。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事由只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次,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三)救助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
2.村(居)初审。村(居)对申请人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镇级复审。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临时救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安排专人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当即受理并告知办结时限;材料不齐的,当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充的材料。
4.组织评审。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成立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及时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并作出评审意见。
5.公示公开。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将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在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3)。
6.发放资金。对公示无异议的,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通过银行打卡直发临时救助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规划财务股、社会救助股、机关纪委、项目和目标管理办公室等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临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生活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
(二)加强档案管理。临时救助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专人管理。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民政工作人员要按月将临时救助各项数据及时录入四川省“天府救助通”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三)加强监督管理。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对象、资金监督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县临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将会同财政、纪委、审计等部门,不定时开展监督检查,对在临时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依法依纪依规移送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予以追责问责处理。
备注:
(1)享受支出型救助,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的有关规定。
(2)临时救助证明材料,包括:村(居)意见、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相关材料。
(3)公示期间,若群众有异议的,镇(街道、管委会、管理局)应组织人员实地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及时反馈评审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