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平昌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完善帮扶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等重要指示精神,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川民发〔2015〕195号)和《巴中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对象及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平昌县户籍且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补贴标准:100元/人·月。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具有平昌县户籍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00元/人·月、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70元/人·月(一级、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年分别增加10元,到2025年达到一级120元/人·月、二级90元/人·月)。
二、规范申领程序
(一)本人申请。持有残疾人证的平昌县户籍残疾人向所在地镇(经开区,街道、管委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残疾证、低保相关材料、社保卡复印件、申请表。外地户籍残疾人可通过就近的镇(经开区,街道、管委会、局)受理窗口提交申请,申请材料按照户籍所在地要求提供。
(二)镇(经开区,街道、管委会、局)初审。初审合格的,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填写初审意见并提交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材料。
(三)县残疾审核。审核通过的,填写审核意见并提交审定。审核未通过的,填写审核意见并退回,由镇(经开区,街道、管委会、局)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材料。
(四)县民政局审定。审定通过的,由镇(经开区,街道、管委会、局)进行公示,审核未通过的退回申请,由镇(经开区,街道、管委会、局)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材料。
(五)补贴发放。经县财政审定后,由县级金融机构实施发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相应补贴:1.残疾人死亡的;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县的;3.残疾人不再享受低保的;4.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5.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三、加强动态管理
各地要结合2021年国家审计反馈问题整改,举一反三,每月对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进行摸底调查,通过数据共享进行审核比对,对发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纳入补贴范围,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退,发现资格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补贴类型和标准的残疾人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和县残联,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实现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
四、做好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精神,加强特殊困难群体民生保障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做好各部门工作上的无缝对接,切实抓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落实。
(二)广泛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到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解读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跨省通办”、“全程网办”事项,使残疾人及其家属了解申领程序和要求,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三)严格监管。各地要将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民生实事,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两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要及时调查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平昌县民政局 平昌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2月23日
川公网安备 51192302000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