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昌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平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九届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10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0日
平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平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县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性资金指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非税收入和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债补助和转贷资金;国内外金融组织和政府贷款、捐赠;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 政府投资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县本级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债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章 年度计划
第六条 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科学谋划政府性投资项目,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拟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储备计划,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各领域项目储备计划需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发改部门每年10月底前征集汇总全县次年政府投资储备项目计划,并按程序提交县委财经委员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第八条 经审定后的项目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和县本级预算相衔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按程序调整。
第九条 抢险救灾工程按照《应急抢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审批部门审批。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立项。
第十一条 对纳入相关发展规划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代替项目建议书;对点多面广、技术简单、投资额小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实施方案可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对相关文本及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须按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是编制投资概算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发改部门报告,发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业主单位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及工程监理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招标限额的,必须依法招标;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依法必须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控制价不得超过财政评审价。未经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的总承包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环评、节能审查、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开工前置要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发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的监管职责,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需及时完成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严把项目审核关,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论证政府投资项目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审批部门和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监管责任。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分别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范和杜绝“新形象工程”。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背决策程序、盲目实施项目造成国有资金流失等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制定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监管责任人应做到“三到现场”,即在项目开工、建设、竣工三个阶段要到现场核查,尤其是建设阶段,要经常性到现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全过程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依法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并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间,国家或省市另有规定的且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或省市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