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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昌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4-11-25 16:52
 来源: 平昌县卫生健康局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昌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经十九届县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8月31日印发的《平昌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平昌县财政局、平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平昌县卫生健康局共同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其余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平昌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4号)、《关于印发巴中市全面深化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巴府办发〔2017〕75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医生:一是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在平昌县所辖村(社区)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在平昌辖区内从事乡村医生服务工作15周年以上且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年龄认定。乡村医生的年龄界定以居民二代身份证为准,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认定,以养老保险经办单位确定为准)。

第五条 工作年限认定。按照乡村医生在村(社区)卫生室实际工作周年计算工作年限,中途有间断的,扣除间断时间累计计算工作年限。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包括门诊登记、疫苗发放登记、会议记录、卫生院任用或发放报酬记录等原始依据;当地村(社区)两委、卫生院、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下同)、65岁以上辖区群众代表5人以上签字证明。

第六条 从业认定。乡村医生从业证明包括乡村医生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行医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 认定程序。乡村医生本人如实填写《平昌县离岗老年村医生活补助申请核定表》,并负责提供身份证、工作年限和从业认定的原始证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由所在地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同村(社区)两委初审,填报《平昌县离岗村医生活补助申请汇总表》,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乡村医生在村(社区)两委、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多地点进行多形式公示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若有反映公示信息不实的,要及时认真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后,由镇人民政府对补助对象相关认定材料逐一复审签章,报送县卫健局、县财政局终审锁定。审定后分镇再次公示,作为补助计发依据。乡村医生变动情况,由镇(中心、地名)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程序核实、公示、申报,以便县财政核算补助时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认定时间。乡村医生个人申报认定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逾期未申报认定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2023年10月1日前完成初审和公示。镇人民政府在2023年10月10日前完成对补助对象相关认定材料逐一复审、签章和报送。县卫健局、县财政局2023年10月20日前完成终审锁定工作。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第九条 支持和引导参保年龄内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承诺,自行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助参保费用,凭乡村医生当年缴费发票兑现补助(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金额高于1000元的按1000元进行补助,1000元及以下的按实际缴费金额进行补助)。对拒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乡村医生,不享受财政给予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第十条 乡村医生按参保政策补缴2022年及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纳入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年龄在46至59岁之间的在岗乡村医生,根据本人自愿书面申请并承诺,自行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离岗老年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经历和服务年限一并纳入锁定,选择离岗老年村医生活补助的,未满60周岁前不给予生活补助,待年满60周岁,自次月开始纳入离岗老年村医生活补助范畴发放补助。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1)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编在职职工派驻到村卫生室工作的;

(2)符合考核招聘条件且已纳入镇(中心、地名)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管理的人员;

(3)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

(4)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或被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解除服务协议的;

(5)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章制度离开工作岗位的;

(6)其他不符合享受政府缴费补助情形的。

第四章  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 对工作15周年及以上且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县财政按每工作满1年每月补助10元的标准按年发放生活补助(含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政策和自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

第十四条 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乡村医生,由个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原工作所在地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 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乡村医生,领取时间从2023年9月1日起计算,以前年度的不予补发。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领取生活补助期间身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经办机构从其身故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助。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生活补助。

(1)已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或年龄在45周岁以下,或因个人原因拒绝参加养老保险的;

(2)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章制度离开工作岗位的;

(3)虽符合生活补助领取条件,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死亡的;

(4)其他经审查认定不符合补助条件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养老保险主办单位为县人社局和县税务局,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宣传动员。离岗老年村医生活补助发放主办单位为县财政局,协办单位为县卫健局。

第十九条 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证明、谁负责”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规范有序实施。对放宽政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挪用、截留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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