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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昌县2024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4-08-28 14:58
 来源: 平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昌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平昌县2024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6日    


平昌县2024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切实提高我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防御水平,避免或尽可能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健全完善平昌县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风险,高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最大限度避免或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服务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巴中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平昌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决守牢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防线,积极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防控和应对准备,最大程度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属地党委领导下,政府统筹调度,压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快速反应,形成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整体合力。

1.4.3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施策。

做好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主动避让、工程治理等预防措施,完善配备应急设施,打造专业理性应急队伍,强化预案管理和宣传培训演练,完善会商研判、预警预报、信息报送及发布等机制,提升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风险能力。

1.4.4坚持多级联动,广泛参与。

充分发挥平昌县地质灾害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作用,突出多层级联动响应,整合各类应急力量资源,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依靠科技手段,科学有序、精准高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1.5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按突发地质灾害危害程度、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四级。

1.5.1特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1.5.2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1.5.3中型地质灾害灾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1.5.4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平昌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平昌县地质灾害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是县应急委员会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在县应急委员会统筹协调下,建立常态化组织体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当发生地质灾害时,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可以在常态组织体系基础上扩大响应,成立临时指挥机构。

2.2平昌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常态组织体系

指 挥 长: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主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武装部、共青团平昌县委员会、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平昌中队、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国网平昌供电分公司、电信平昌分公司、移动平昌分公司、联通平昌分公司,各镇(平昌经开区,办事处、管委会、管理局,下同)等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副主任2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各1名分管负责人兼任。

2.3平昌县地质灾害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指挥部的指示、决定与工作部署;制订和修改县地质灾害抢险应急工作预案;研究确定监测预警支持系统、应急保障体系;报请批准后,宣布启动或结束本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成立前线指挥部,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遇到的资金、物资、交通等问题;及时落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的指示精神,研究决定县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救援重大事项;组织指挥各方力量处理地质灾害突发事件,指挥协调事件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件的蔓延和扩大,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审查批准县指挥部办公室或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或评估报告;承担县政府和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4办事机构职责

平昌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有:

及时掌握和分析重、特大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县指挥部;贯彻落实县指挥部指示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镇人民政府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建立应急信息保障体系,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抢险应急指挥系统;指导专业理性地质灾害抢险队伍的建设和培训;落实县地质灾害抢险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向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根据县指挥部授权发布有关信息等。

2.5平昌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5.1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网络舆情监测工作,指导相关单位(部门)做好舆情监测、上报、研判、处置工作。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5.2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辖区所属部队和民兵担负人员搜救、抢险救灾与隐患消除等任务;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5.3共青团平昌县委员会:协调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基层地质灾害防灾宣传培训、避险演练及预警响应、避险撤离、抢险救援等工作。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5.4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县地质灾害指挥部统一部署安排,参与人员搜救、隐患消除与抢险救灾。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5.5武警平昌中队: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向武警部队各级对应提出用兵需求,武警部队各级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主要担负人员搜救、隐患排除与抢险救灾任务;协同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5.6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本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粮食和物资的储备、保障、调运等相关工作;按有关规定牵头开展或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5.7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等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协调灾害发生地企业单位配合支持应急抢险,协助做好灾区通信组网、通信设施恢复等工作。认真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5.8县教育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危及学校的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政府疏散、转移学校师生、修复受损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负责指导学校开展学生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5.9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本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指导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工作,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开展灾害现场指挥部领导安全保卫工作;协助遇险人员搜救和对遇难人员身份进行鉴定;协助基层党委政府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5.10县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提出防治与应急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意见。负责对应急处置、灾后重建和灾后生产恢复等重要事项的经费分配及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5.1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协助指导一般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承担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编制完善《平昌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演练和宣传培训。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5.1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公用设施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指导抢修和评估受损毁构筑物;负责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为受灾群众提供必要安全保障。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5.1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公路(乡道、村道由镇、村负责)、航道沿线危及交通设施和通行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及时收集报送交通设施受损情况;及时组织协调抢修损毁的公路交通设施,确保公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5.14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河道、水利设施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水利设施建设过程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防治和水利工程管护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预警预报。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救灾任务。

2.5.15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景区周边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旅游景区设施建设过程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防治和景区管护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救灾任务。

2.5.16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院等医疗机构周边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救治伤员防止灾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5.17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达到相应级别后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协助做好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协助指导一般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协助编制完善《平昌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做好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5.18巴中市平昌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灾区现场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的紧急处置工作。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5.19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本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灾区县属监管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统计,指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清理受损资产,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秩序。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5.20国网平昌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对危及电力设施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电力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设施,确保灾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保障灾区群众生产生活用电需求。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5.21电信平昌分公司、移动平昌分公司、联通平昌分公司: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网络应急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2.5.22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调集抢险救灾队伍和必要的设备,参与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受威胁的人员与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并与县级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安置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做好本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6专项工作组

县委、县政府成立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后,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前方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各方协同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前方指挥部成立临时党组织,决定指挥部重大事项。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设立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相关领导担任,负责协调工作组各个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可根据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和应对需求,增减相关编组设置。各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2.6.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抢险综合协调及指挥部各工作组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汇总灾情等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对接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党委、政府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县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县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6.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生健康局、武警平昌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教育科技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共青团平昌县委员会、国网平昌供电分公司,事发地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人员搜救和应急抢险;负责制定抢险救援行动计划,组织各方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人员搜救;指导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援;统筹涉及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组织调用、征用抢险救援装备、设备和物资,协助做好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采取一定期限的应急处置措施避免人员二次伤亡。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6.3技术支撑组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员单位:县教育科技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进行灾情动态监测、预警预报、抢险救援方案制定等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协调专家队伍开展地质灾害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指导;开展灾害现场及周边隐患点排查巡查;指导开展灾害现场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开展应急测绘数据支持工作;开展气象监测,做好气象风险预警;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开展水情和汛情监测;开展交通沿线,市政公用设施及周边应急排查与监测。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6.4通信电力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国网平昌供电分公司、电信平昌分公司、移动平昌分公司、联通平昌分公司,事发地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通信、电力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通信、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电力;调度应急通信、电力设备,做好抢险救援现场通讯、电力保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6.5交通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国网平昌供电分公司,事发地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物资、应急车辆的运输保障,开展救援人员运送、现场安全等工作,负责交通运输方面的善后处置等工作,为现场与各级地质灾害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密切配合提供保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6.6军队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人民武装部、武警平昌中队及相关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协调军队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加强信息互联互通,进行军地联合指挥;做好军队力量在灾害现场时的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6.7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体的应急调查,动态掌握灾情;收集、分析相关信息,会同技术支撑组研究后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初步预测,提出初步应急处置措施建议,汇总后报县指挥部;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统计、核查和上报工作;开展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评估灾害损失;对灾后群众救助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6.8群众安置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共青团平昌县委员会、武警平昌中队,事发地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受灾人员;对安置场所进行灾害风险评估,确保安全;开辟紧急避难场所,设置集中安置点,调拨帐篷、衣被、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吃饭、穿衣、饮水、住处等基本生活需求;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及志愿者安置受灾群众。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6.9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抢救和转送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物资的组织调度;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做好灾害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6.10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警平昌中队,事发地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灾害发生地社会秩序稳定;开展灾区的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开展灾害现场指挥部、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避难和临时安置地等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6.11宣传舆情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委网信办、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共青团平昌县委员会、县气象局、县融媒体中心、武警平昌中队,事发地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监管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抢险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开展舆情及网络意识形态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组织开展对灾区群众的防灾减灾、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7镇级地质灾害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地质灾害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各级地质灾害指挥部应当明确组织体系,健全完善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分析研判防灾形势,安排部署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镇级地质灾害指挥机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并明确承担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在县地质灾害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3.预防与监测预警

3.1预防机制

3.1.1年度防治方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初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3.1.2群测群防。各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镇长、街道办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以及受威胁群众,每个隐患点至少落实1名防灾责任人和专职监测员,要将地质灾害危险点防御预案表、防灾工作卡和避险明白卡发到防灾责任人和受威胁群众手中。

3.1.3隐患排查。严格落实“三查”制度,采用群专结合、人技结合、点面结合等方式,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方法,动态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落实防灾责任和防范应对措施,有效防控地质灾害风险。

3.1.4驻守技术支撑。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镇要落实驻守技术支撑队伍,协助开展隐患排查、预案编制、群众转移安置、培训演练、应急调查与监测等工作,有效增强基层防灾力量。

3.1.5综合治理。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的规模及威胁状况,分轻重缓急,采取避险搬迁、排危除险、工程治理等分类处置措施,加大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力度,及时消除地质灾害威胁。

3.1.6督导检查。县地质灾害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开展督导检查,重点检查责任落实、隐患排查、监测预警、预案编制、培训演练、物资储备、队伍建设等,推动工作部署落地见效。

3.1.7应急演练。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避险演练,切实提升干部群众的识灾防灾避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预警体系

要加快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配备专职监测人员和专业监测设备,逐步完善“群专结合”“人技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

3.2.2预警机制

3.2.2.1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2.2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别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

3.2.2.3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县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应加强预警信息管理,建立预警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实现预警信息的权威统一发布,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1)发布权限。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县气象局未来24小时天气预报以及实时降雨信息,对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断后,与县气象局会商确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黄色预警由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由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由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发布;蓝色预警一般不发布。

(2)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发布对象。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将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农家乐、景区和安置点、在建工地等人口聚集区作为重点发布对象。

(4)预警闭环。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村组干部、在建工程安全负责人等防灾人员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及响应结果,确保逐一喊醒叫应,实现预警响应全闭环。

3.2.2.4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时,严格执行《巴中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规程》(巴地灾指发〔2019〕03号),涉及区域的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应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专职监测员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按照防灾预案及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并采取相应的防灾避险措施。县地质灾害指挥部视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1)三级(黄色)预警响应

三级(黄色)预警发布后,监测员、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立即按以下响应措施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隐患点监测员

①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每天巡查次数不低于2次,及时上报巡查情况。根据预警预报,先期组织重点隐患点受威胁群众转移至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

②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天气预报信息,逐户告知受威胁对象,提醒加强防范。

村(居)委会

①组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干部对地质灾害潜在威胁区开展巡查,每天巡查次数不低于2次,发现险情、灾情及时上报。

②督促专职监测员按要求开展防灾工作。

③通知应急队伍所有成员随时待命。

④根据预警预报,先期组织重点隐患点受威胁群众转移至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

基层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①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

②电话查询辖区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范。

镇人民政府

①分管领导到镇人民政府驻地现场坐班,研究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②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以及防范措施通知到村(居)委会、村民小组负责同志和隐患点监测员,提醒地质灾害隐患点附近的居民和厂矿、学校、企业、建设工地、景区等单位的负责人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注意防范地质灾害。

③组织、督促隐患点监测员按不低于2次/天的频率加强巡查。

④组织、督促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干部对地质灾害潜在威胁区按不低于2次/天的频率开展巡查,并落实好其他防灾措施。

⑤值班人员持续关注雨情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及办公室

①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时会商,指导镇、相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预警响应和防范工作。

②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与气象、应急、水利等部门加强会商,根据雨情及降雨量变化情况,实时调整更新预警信息。

启动地质灾害防治双人值班、带班领导现场坐班。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开展会商研判,分析划定重点防范区域和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落细防范措施。

落实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业务人员协助值班,实时关注雨情,根据雨情变化指导基层防灾。

加强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电话抽查力度,对威胁10人及以上的隐患点实行电话抽查全覆盖。

②县应急管理局:

将预警信息传达到行业领域相关人员,提醒注意防范地质灾害,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先期开展应急处置。

启动双人值班、带班领导现场坐班。

通知公益抢险队伍等应急人员做好准备,随时待命。

③县气象局:

做好各地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将雨量及气象预测信息告知本级地质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

④县教育科技局:

组织学校将预警信息传达到每个师生,提醒注意防范地质灾害,特别提醒上学、放学期间加强地质灾害防范。

组织、督促学校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先期开展应急处置。

督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安排专人按不低于2次/天的频率开展巡查。

⑤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将预警信息传达到每个A级旅游景区的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和游客,提醒注意防范地质灾害。

组织、督促A级旅游景区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先期开展应急处置。

督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旅游景区安排专人按不低于2次/天的频率开展巡查。

组织有关电视台、电台及时播出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⑥县公安局:

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加强对预警区重要道路实施交通安全提醒,必须时实施交通管制,并协助辖区各级政府做好抢险救灾相关工作。

⑦县卫生、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

将预警信息传达到各自领域有关负责人,提醒注意防范地质灾害。

开展各自领域地质灾害隐患检查和工作督导,加强防范地质灾害。

⑧县消防救援大队:

密切关注雨情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⑨国网平昌供电分公司、电信平昌分公司、移动平昌分公司、联通平昌分公司:

加强值班,密切关注雨情、灾情和电力、通信保障情况。

通知相关应急抢险人员做好准备,随时待命。

(2)二级(橙色)预警响应

发布二级(橙色)预警时,监测员、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立即按以下响应措施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隐患点监测员

①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每天巡查次数不低于4次。

②通知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做好避让转移准备。

③对巡查难度大、不易发现临灾迹象以及其他需要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配合做好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村(居)委会

①组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干部对地质灾害潜在威胁区开展巡查,每天巡查次数不低于4次。

②对巡查难度大、不易发现临灾迹象以及其他需要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受威胁群众迅速按预定撤离路线转移到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

基层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①负责人值守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实行24小时值班。

②全体工作人员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待命。

③督促村(居)委会做好有关重点隐患点受威胁群众的主动避让工作。

镇人民政府

①组织隐患点监测员按不低于4次/天的频率加强巡查。

②组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干部对地质灾害潜在威胁区按不低于4次/天的频率开展巡查。

③通知有关防灾人员、应急抢险人员做好准备,清点、检查抢险装备及车辆。

④主要领导值守镇人民政府驻地现场调度指挥,研究分析防灾形势,督促各项措施落实。

⑤对巡查难度大、不易发现临灾迹象以及其他需要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组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将受威胁群众迅速按撤离路线转移到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必要时强制将群众转移避险,确保人员安全。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及办公室

①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有关(单位)部门、镇人民政府召开会商调度会,安排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②督促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分管领导值守县地质灾害会商指挥中心,进一步分析划定重点防范区域和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落细防范措施。

通知应急人员做好准备,检查应急装备、物资、车辆,随时待命。

电话督促预警区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加强防范地质灾害。

②县应急管理局:

通知公益抢险队伍等应急人员检查装备、车辆,集结待命。

③县教育科技局:

督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安排专人按不低于4次/天的频率开展巡查。

督促预警区的学校制定停课和师生转移方案,做好停课和师生转移的准备。

④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督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A级旅游景区安排专人按不低于4次/天的频率开展巡查。

组织A级旅游景区停止接待游客,转移已进入A级旅游景区的游客至安全地带。

组织相关电视台、电台加大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播出频次。

⑤县公安局:

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配合做好预警区内的受威胁群众的避险转移。

⑥县卫生健康局:

组织有关人员待命准备抢险救灾,做好应急救护医疗物资准备。

⑦县交通运输局:

做好应急抢通保通工作,做好运输车辆征集、调配和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的准备。

督促预警区内所属行业在建工程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所有户外作业。

⑧县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

督促预警区内所属行业在建工程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所有户外作业。

⑨县消防救援大队:

按照县政府安排,前置消防救援力量。

⑩国网平昌供电分公司、电信平昌分公司、移动平昌分公司、联通平昌分公司:

安排技术力量开展电力、通讯线路巡查,及时检查、检修,确保电力和通讯线路畅通。

(3)一级(红色)预警响应

发布一级(红色)预警时,监测员、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增加或升级至以下响应措施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隐患点监测员

①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每小时巡查次数不低于1次。

②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安置。

村(居)委会

①组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干部对地质灾害潜在威胁区开展巡查,每小时巡查次数不低于1次。

②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迅速按预定撤离路线转移到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

基层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组织人员深入地质灾害隐患点,配合做好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安置,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其他工作。

镇人民政府

①通知有关防灾人员、应急抢险人员携带抢险装备和车辆,到辖区指定区域待命,随时准备抢险。

②组织隐患点监测员按不低于1次/小时的频率加强巡查。

③组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干部对地质灾害潜在威胁区按不低于1次/小时的频率开展巡查。

④组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将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迅速按预定撤离路线转移到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必要时强制将群众转移避险,确保人员安全。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及办公室

①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有关单位(部门)、镇人民政府召开会商调度会,安排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②组织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督导组,深入预警区指导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要领导值守县地质灾害会商指挥中心,督促落实各项防灾措施。

组织有关人员深入预警区一线,指导基层防灾。

通知应急人员携装备、车辆和应急技术专家到地质灾害会商指挥中心做好抢险准备,随时待命。

②县应急管理局:

通知公益抢险队伍等应急人员携带装备、车辆深入预警区重点镇,集结待命。

调配抢险救灾物资到预警区镇,配合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

③县教育科技局:

督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安排专人按不低于1次/小时的频率开展巡查。

组织督促预警区的学校停课。

组织督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的师生转移至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

④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督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A级旅游景区安排专人按不低于1次/小时的频率开展巡查。

督促A级旅游景区停业。

组织A级旅游景区的游客、工作人员转移至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

⑤县卫生、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

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靠前指挥,组织本行业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所有人员迅速按撤离路线转移到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必要时强行将群众转移避险,并组织有关人员随时待命准备抢险救灾。

⑥县消防救援大队:

根据县政府和地质灾害指挥部安排,前置消防救援力量到重点区域集结待命。

3.2.2.5预警转换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灾险情监测情况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预警响应结束。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告

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基本原则。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镇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同时向上级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一个口子、一个标准、第一时间”的要求,加强信息的采集、核对和报送,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瞒报、漏报。

4.1.1信息报送时限与要求

发生无人员死亡的小型地质灾害以及成功避让实例,事发地镇应在事发2小时内将灾害初步情况上报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

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或有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事发地镇要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速报县委、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应急管理局。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将灾害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应急管理局。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电话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县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市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县委、县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2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规模、危害对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内容还应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续报工作;情况有变化的,应在进一步核实后,进行情况续报和核报。

4.1.3报送渠道

信息报送采用传真、信息网络传输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先电话报告,后补充书面报告。

4.2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等基层组织发现灾情险情后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地镇和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报告,同时,在灾情险情发生紧急的情况下应立即组织受灾受威胁群众实施避险转移。属地镇接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同时立即向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达到本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4.3应急响应

4.3.1一级应急响应

4.3.1.1启动条件和程序

(1)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

(2)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情况。

一级应急响应由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挥长提请县应急委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

4.3.1.2指挥与部署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先期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响应行动主要有:

(1)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召开紧急会议,及时会商研判,了解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及发展趋势,部署各地及成员单位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有关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由指挥部提请县应急委扩大响应范围,增补有关部门(单位)加入指挥部。

(2)县委主要领导或县政府主要领导指定的其他县级领导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先期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前方指挥部。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离开现场后,主要牵头部门牵头工作组或前方指挥部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3)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告灾险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在市地质灾害指挥部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开展处置工作;出现超出市级处置能力的,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协助处置。

(4)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启动工作专项编组,及时派出专项工作组赶赴一线,按职责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5)地质灾害指挥部各成员及联络员保持通信畅通,相关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到县地质灾害指挥中心值班,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相关工作及职责。

(6)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及时向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审核和发布,相关成员单位协调指导媒体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加强舆论引导。

4.3.2二级应急响应

4.3.2.1启动条件和程序

(1)发生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

(2)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情况。

二级应急响应由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挥长提请县应急委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

4.3.2.2指挥与部署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先期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响应行动主要有:

(1)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召开紧急会议,及时会商研判,了解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及发展趋势,部署各地及成员单位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有关工作。

(2)县委主要领导或县政府主要领导指定的其他县级领导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先期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前方指挥部。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离开现场后,主要牵头部门牵头工作组或前方指挥部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3)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告灾险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在市地质灾害指挥部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开展处置工作。

(4)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启动工作专项编组,及时派出专项工作组赶赴一线,按职责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5)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各成员及联络员保持通信畅通,相关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到县地质灾害指挥中心值班,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相关工作及职责。

(6)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及时向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审核和发布,相关成员单位协调指导媒体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加强舆论引导。

4.3.3三级应急响应

4.3.3.1启动条件和程序

(1)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灾险情。

(2)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三级应急响应由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挥长提请县应急委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

4.3.3.2指挥与部署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先期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响应行动主要有:

(1)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召开紧急会议,及时会商研判,了解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及发展趋势,部署各地及成员单位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有关工作。

(2)县委主要领导或县政府主要领导指定的其他县级领导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先期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前方指挥部。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离开现场后,主要牵头部门牵头工作组或前方指挥部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3)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告灾险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在市地质灾害指挥部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开展处置工作。

(4)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启动工作专项编组,及时派出专项工作组赶赴一线,按职责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5)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各成员及联络员保持通信畅通,相关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到县地质灾害指挥中心值班,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相关工作及职责。

(6)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及时向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审核和发布,相关成员单位协调指导媒体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加强舆论引导。

4.3.4四级应急响应

4.3.4.1启动条件和程序

(1)发生地质灾害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

(2)发生跨行政区划的、超出事发地镇应对能力的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

(3)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经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启动地质灾害四级响应。

4.3.4.2指挥与部署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响应行动主要有:

(1)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召开紧急会议,调度事发地镇,了解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及发展趋势,部署各地及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有关工作。

(2)由牵头部门的副指挥长组织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告灾险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4.3现场应对措施

(1)指导开展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2)指导当地开展应急调查及事发地和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会商研判灾险情及发展趋势,动态掌握灾险情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根据应急抢险工作需要或县地质灾害指挥机构请求,视情增派县地质灾害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必要时,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按程序提请驻军、武警部队支援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调拨、配送有关应急物资支援灾区。

4.4信息发布

县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

4.5应急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置

5.1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专家团队,会同事发地镇开展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县地灾办。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发生原因与过程、人员伤亡情况、应急处置方案与实施情况等。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情况后上报县地质灾害指挥部。一般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事发地镇负责落实。

5.2总结报告

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终止后,事发地镇应编写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上报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

5.3隐患排查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单位对灾害发生和影响区域进行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点,提出防治措施,形成排查报告报县政府及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5.4恢复重建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应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工作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措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或迁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道路、水利、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县级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鼓励有条件的镇、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县应急管理局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资金保障

有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镇应将年度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

6.3装备、物资保障

有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镇要根据需要储备抢险救灾物资、装备,建立征集、征用档案并签订征集、征用协议,保障抢险救灾物资、装备供应。

6.4通信、交通保障

各镇及相关部门(单位)要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资源,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确保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援人员、伤员和物资运送畅通。

6.5技术保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会同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和县应急管理、住建、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为各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6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加强宣传发动,动员群众开展自救,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6.7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订计划,适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充分发挥全县地灾防治的作用,提高应急队伍人员能力素质。

7.监督与奖惩

7.1监督

各级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应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强化对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的常态化督导,对工作组织开展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研判处置不当的,采取“两书一函”的形式督促整改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相关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7.2奖励

宣传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模范和典型事迹,对作出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扬)和奖励。

7.3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处置中失职、渎职的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地质灾害信息的,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地质灾害:指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性灾害,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灾情:突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险情: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短时间内可能发生灾情的情况。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 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三查”制度: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

“三避让”制度:提前避让、预防避让、主动避让。

“三个紧急撤离”制度:危险隐患点发生强降雨时要紧急撤离,接到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或预警信号要立即组织高风险区域群众紧急撤离,出现险情征兆或对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要紧急撤离。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编制与管理

本预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编制,若因工作要求及标准变化,由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及时修订。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的《2023年平昌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本预案根据需要适时修订完善,由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突发地质灾害分级一览表

2.突发地质灾害响应分级一览表

3.平昌县应对地质灾害组织指挥体系图

4.平昌县应对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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