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昌县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昌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平昌县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
平昌县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县委“强工兴产、优城兴业、全面追赶”总体思路和“两个加快”发展目标,鼓励、引导和支持服务业市场主体积极升规入统、做大做强,促进服务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巴中市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措施》,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通过“个转企”“产转法”“主辅分离”成立的新企业按每户0.3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首次入库且连续3年在库正常经营的“两上”企业,前三年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2万元补助;对新增的月度入库“两上”企业,在前述基础上,第一年增加2万元补助;对当年通过“个转企”“产转法”“主辅分离”新入库的“两上”企业,在三年过渡期每户每年给予1万元补助,用于支持建立现代企业财务体系;对新入库的限上个体工商户且连续3年在库正常经营的,前三年每年给予0.5万元的奖励;对完成企业培育任务的单位分别按企业每户0.5万元、个体工商户每户0.2万元给予工作经费。
(二)对批发业年销售收入达0.5亿元、1亿元、3亿元及以上,零售业年销售收入达0.3亿元、0.5亿元、1亿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业年营业收入达0.1亿元、0.2亿元、0.3亿元及以上,且年增长率超过20%的限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补助。对年营业收入达0.3亿元、0.5亿元、1亿元及以上,且年增长率超过20%的规上重点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补助。
(三)按照每户每年1万元预算“两上”企业工作经费,由县商务局根据税收贡献度制定考核细则,按季度发放。每年评选在库企业总数10%的“先进工作单位”和“优秀工作者”,分别给予0.5万元、0.1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发展消费新业态
(四)支持县内企业大力发展电商零售,对线上销售额首次达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驻我县的商贸综合体、专业市场以及知名消费品牌在平设立首店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激励;对总部设在平昌,面向国际国内市场发展的“两上”企业,按年销售额的1%给予激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服务业品牌培育
(五)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的申报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级、市级认定的“名菜”“名宴”等餐饮品牌,分别给予申报主体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申报地方公共品牌和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主体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促消费拓市场
(六)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举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节庆活动、主题促销活动、新品发布会等,每场次按照场馆搭建费用给予主办单位30%的补助,每场次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对参加巴中市统一组织的境内外重要展示展销活动的企业,按境外、省外、市外、市内的标准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县内“两上”企业外销“平昌产·平昌造”产品,年销售金额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重点服务业发展
(七)对重点服务业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费用总额超过50万元(含)的部分给予3%的研发投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独立或牵头立项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项目的,分别按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的20%、15%、10%给予补助;对有融资需求的“两上”企业按照实际贷款利息费用的50%给予贴息补助;对向“两上”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县内金融中介机构按融资额度的1‰给予激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支持商(协)会发展
(八)积极发挥服务业商(协)会作用,对新组建会员单位30个以上、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全县性服务业商(协)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服务业行业商(协)会开展行业统计分析、信息发布、监测预警等工作,根据工作实绩给予相关商(协)会每年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
七、加强服务扶持
(九)每年从县级财政整合发展资金中切块500万元设立服务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推进全县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并根据财力情况逐渐加大投入,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帮扶、引导和撬动作用。
(十)由县级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挂联“两上”企业,全程服务企业发展,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县商务局、县统计局、行业主管部门和辖区组建经济运行工作专班,每月对“两上”企业及目标培育对象开展一次上门服务,全面掌握企业经营状况,收集企业合理合法诉求,建立企业问题清单。定期召开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进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附则:本措施实行最高限额的原则,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且不重复执行。企业经营状况相关数据以国家统计平台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且要有完善的统计台账和资料予以佐证。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以及列入各级失信黑名单且未修复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参照本措施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