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暂行)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种类
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型如下: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工业废弃物和垃圾、农林剩余物、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均不纳入禁燃区管控范围。
二、禁燃区范围
(一)一级管控区
同州街道办事处:长印社区(平昌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信义社区、龙王庙社区、汉王庙社区、建设街社区;
金宝新区管委会:竹园社区(1、2社除外)、黄滩坝社区(13、14社除外);
佛头山文化产业园管委会:龙潭社区高速公路连接线至南河子公交站、福星花园、樱花庄园至佛头山环山路范围内城市建成区。
(二)二级管控区
同州街道办事处:唐家碥社区、新华街社区、永福社区、政法街社区、华严社区(一网格除外)、新平街社区、文化街社区、廖家咀社区、人民街社区;
江口街道办事处:大宁社区(3、9社)、望江社区、梅垭社区(1、3社);
金宝新区管委会:金宝社区、五一社区(8社除外);
平昌经开区:小桥街社区(3、4社除外)、太平社区(食品工业园)、双星社区。
三、具体要求
(一)在一级管控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二)在二级管控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除蜂窝煤外),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的,限于2024年8月31日前淘汰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单位(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四、监督管理
(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道路两边、街面上的高污染燃料禁燃管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售和沿街店内高污染燃料禁燃的管控;平昌经开区、同州街道办事处、江口街道办事处、金宝新区管委会、佛头山文化产业园管委会等辖区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
(二)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昌生态环境局、平昌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相关领域高污染燃料禁燃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附则
本通告自2024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