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昌县(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昌经开区,县级各部门:
《平昌县(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区域划定方案》已经县政府十九届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昌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9日
平昌县(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区域划定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全省新型城镇化示范县”与“美丽平昌”建设,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美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规定,结合平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划分目的
根据县域大气污染时空特征与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区域,对各区域产业结构、空间布局、产业准入、发展方式等实行差异化环境管理措施,开展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同管控,持续巩固与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规定;
2.《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
3.《四川省环境质量改善不力约谈办法》;
4.《巴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5.《巴中市秸秆露天禁烧管理办法》;
6.《巴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7.《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划分原则
(一)承载力原则。针对冬季雾霾污染加剧,夏季臭氧污染天气易发,大气环境承载力极弱的形势,以大气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开展划定工作。
(二)质量导向原则。根据年度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比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将全县环境空气质量风险区域作为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管控区域的对象。
(三)突出重点原则。围绕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结合大气污染物传输扩散规律,将环境空气质量超标风险较高的中心城区及其周边区域作为重点管控区域。
(四)区域统筹原则。充分考虑县域气象扩散条件、污染排放现状、主体功能区划及地形地貌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因素,按照区域联防联控的要求,尽可能保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管控区域的协同性。
四、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区域划分范围
根据全县大气环境质量现状、主要大气污染物类别、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污染承载力、人口分布、地形地貌及大气主要污染物扩散传输规律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因素,以质量导向、系统防治,科学管控、精准施治,联防联控、社会共治为原则,依法依规划定大气污染防治核心管控区、重点管控区、一般管控区,大力推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联控,持续推进空气质量整体改善。
1.大气污染防治核心管控区:以平昌县信义小学校空气自动监测站为基点,方圆500米范围内为核心管控区域。县城区东西向以上城丽景小区后门至信义大道县政协门厅、世纪滨江小区(含巴河水电小区)至滨路安家坝大桥头为界;南北向以南滨路四段531号(赵家河)至信义后山太阳湾养老中心区域为界。
2.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管控区:以平昌县信义小学校空气自动监测站为基点,方圆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为重点管控区域。县城区东西向以御龙森林大门口至上城丽景小区后门、信义大道县政协门厅至金锣湾红绿灯路口、新平街西段龙潭加油站至世纪滨江小区、新平街西段安家坝大桥头至北滨路充电站东100米、星龙新城B区经天府苑至电力公司办公大楼、金宝加油站至西南大学第三实验小学为界;南北向以兆润江山城红绿灯段(金宝新区)、童话林幼儿园至南滨路四段531号(赵家河)、信义后山太阳湾养老中心至信义二社57号为界。
3.大气污染防治一般管控区:平昌县(城区)大气污染防治核心管控区、重点管控区以外区域。
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区域环境管理
(一)大气污染防治主要内容与目标要求
1.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及以上管控区域坚持环境优先,全面开展污染源排查整治,包括工业企业(含食品加工、小作坊、包装印刷行业等)、建筑工地、汽车维修、交通运输(含物流集散中心)、餐饮服务、锅炉(含茶浴炉)、殡葬服务、草纸销售禁燃、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散煤违规销售使用等内容,实施污染源台账化有效管控。
2.各行业主管单位督促责任主体按规定时限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达标治理,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控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统筹管理。
3.各辖区应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属地主体责任,全力完成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控网络建设,主动调整产业能源结构、优化城镇布局、改善交通运输网络、调整农业投入结构,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努力形成与大气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发展格局、空间格局。
(二)大气污染防治区划管控规定
1.核心管控区管控要求。实施餐饮油烟、机动车尾气、烟花爆竹严管街区制度。严格产业准入,禁止露天烧烤与燃煤烤火,餐饮行业必须配套油烟收集治理设施,完成油烟达标排放治理(以营运条件下油烟排放合格检测报告为据),开业前须经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从业人员每日应对其油烟收集治理设施完成运维登记,接受城市执法管理单位日常监督;禁止新建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上午7点至凌晨1点,禁止重型机动车、农用车、柴油车等在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其余时段由宏福家园斑马线调头经快速路过安家坝大桥除外)。每天至少4次开展区域道路清扫保洁与洒水保湿(包括高空喷雾降尘),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按规定加密道路清扫保洁与洒水保湿频次。
2.重点管控区管控要求。实施餐饮油烟、机动车尾气、烟花爆竹等严管街区制度。禁止露天烧烤与燃煤烤火,餐饮行业必须配套油烟收集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以营运条件下油烟排放合格检测报告为据),开业前须经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验收合格方可营业,从业人员每日应对其油烟收集治理设施完成运维登记,接受城市执法管理单位日常监督;加强涉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合物排放的企业管理,严格执行达标排放规定。上午7点至凌晨1点,禁止重型机动车、农用车、柴油车等在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其余时段由宏福家园斑马线调头经快速路过安家坝大桥除外)。每天至少4次开展区域道路清扫保洁与洒水保湿(包括高空喷雾降尘),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按规定加密道路清扫保洁与洒水保湿频次。
3.一般管控区管控要求。根据区域内大气环境承载力,扩散条件和资源分布,优化区域内产业布局。建立餐饮油烟、机动车尾气、草纸烟花爆竹管理制度;餐饮业必须配套油烟收集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由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配合,规划建立露天烧烤街区,餐饮门店营业前须经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验收,实施排污许可登记制度。从业人员每日应对其油烟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清洗,并完成运维登记,接受综合执法单位日常监督。
4.管控区禁止性要求。在核心管控区、重点管控区,禁止露天烧烤、殡葬服务、“五烧”、燃放烟花爆竹等;重型机动车(7吨及以上)、农用车、柴油车全天候禁止驶入宏福家园斑马线至县人大路段,每日上午7点至凌晨1点禁止在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禁止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物料运输车辆驶入城区;禁止在大气环境监测站点周边1000米范围内和交通拥堵路段设置机动车酒驾检查(测)点;在一般管控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燃放烟花爆竹等(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烟花爆竹燃放区除外)。
5.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规定。大气污染防治一般管控区及以上范围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应行业暨国家与地方排放标准(附件2);各涉气排放单位要积极淘汰化解落后产能,使用先进生产工艺和大气污染治理技术,主动开展大气污染物治理提标升级改造,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区域各项管理规定,实现循环利用、清洁生产、达标排放。
6.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响应规定。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行污染源整体联动管控制度。重点以上管控区域内各类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错峰生产、错峰施工及限减排措施);各建筑工地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按响应类别停止相应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启动城区重点路段重型柴油货车限行、绕行、禁行方案,切实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累积;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城市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4次冲洗降尘;餐饮企业要加密清洗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运行。
(三)污染防治政策标准规定
1.严格产业准入。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发布的产业政策和环境标准。以国家西气东输、西电东送、新建企业优先规划入园暨化工园区建设为契机,优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及以上区域内的能源结构,鼓励城市公交车、出租车、物流配送车、载客汽车、环卫车和载货汽车使用LNG、电等清洁能源为动力;整治取缔城区原煤销售摊点,严防煤烟型污染。
2.协同推进结构调整和减污降碳。大力实施产业、能源、运输和用地结构调整,推广电、太阳能、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采取关停并转的措施,淘汰技术落后、能耗高、污染环境的企业;加快以节能降耗、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推广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努力构建与大气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产业发展格局。
3.实施涉气污染联防联控制度。健全“协同治污、联合执法、应急联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强化道路扬尘和移动源污染管控,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力度;加强各地各部门大气环境质量责任边界建设,常态化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管控督查;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强化部门大气质量会商,定期发布空气质量信息,持续推进“美丽平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