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昌县“十四五”期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平昌经济开发区,县级相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省、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巴府办发〔202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先整体规划设计、后分批连片实施”的原则,经前期认真摸排,平昌县“十四五”期间城镇老旧小区共纳入改造计划112个,楼栋2284栋、居民50536户,改造面积约539万平方米。其中,2021年目标任务26个,557栋10399户,改造面积约113.24万平方米;2022年计划改造目标任务19个,297栋10487户,改造面积约108.8万平方米;2023年计划改造目标任务31个,555栋9712户,改造面积约104.7万平方米;2024年计划改造目标任务15个,298栋9500户,改造面积约100.55万平方米;2025年计划改造目标任务21个,577栋10438户,改造面积约111.29万平方米。
二、主要任务
(一)改造对象范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对象范围主要是县城规划区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配套设施不完善、消防安全隐患较为突出、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包含独栋住宅楼)。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对2000年后、2005年前建成的,且居民改造意愿强烈、参与积极性高的城镇老旧小区,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改善提升。不得将计划征收拆迁的小区(包含独栋住宅楼)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不得将已经实施和计划实施改建、扩建、翻建的棚户区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结合我县老旧小区实际情况,整合相邻、分散的老旧住宅(小区)联动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老旧小区,应严格落实相关保护修缮要求;符合要求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所属城镇老旧小区同步纳入改造范围;涉及小区内建筑为危房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置。
牵头单位: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信局、民政局、文广旅局、教科体局、卫健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专业经营单位。
(二)确定改造内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三种类型。根据小区实际和居民需求,针对三种类型,细化确定改造内容清单、标准和支持政策。
1.基础类。主要包括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改造以及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小区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含二次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等。此类改造要坚持基于群众意愿、应改尽改。
2.完善类。主要为满足居民改善型生活需求、生活便利需要和居民精神文化需要的内容,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包括拆除违法建设以及影响整体风貌、结构和消防安全的室外、楼顶违章搭设的建(构)筑物、广告牌匾、油烟管道,整治小区及周边绿化、照明等环境,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无障碍、适老、停车泊位及充电设施、电瓶车集中停放点、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文化休闲、体育健身、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增加小区活动服务用房,建设片区党群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此类改造要坚持尊重群众意愿、能改则改。
3.提升类。主要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内容,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此类改造要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力量以市场化方式参与改造及后期运营。要坚持征求群众意愿,量力而改。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文广旅局、县教科体局、县卫健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专业经营单位。
(三)编制专项规划。县级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结合年度改造计划和项目申报任务下达情况,进一步摸清城镇各类老旧小区房屋、相关基础设施、权属情况、群众改造意愿、筹资能力、引入社会资本可行性等基本情况,建立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储备库,实行数据化、台账管理。结合摸底情况,衔接国土空间规划,梳理老旧小区周边空间资源,切实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明确改造重点、实施措施,统筹安排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时序、内容,按照“十四五”城镇老旧小区专项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实施。涉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养老、文化、教育、卫生、托育、体育、邮政快递、社会治安、消防、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增设和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等相关管线改造计划,应主动与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有效对接。同步开展重点地区、重要项目城市更新设计,明确改造指引,提升改造水平。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教科体局、县卫健局、县文广旅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专业经营单位。
(四)建立健全机制。成立平昌县“十四五”期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统筹协调、全面推进。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能职责,分线负责、协同配合。
1.建立健全各方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作用,搭建社区沟通议事平台,征集群众改造诉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基层协商,促进居民形成共识。建立居民参与配合施工、监督和后续管理、评价和反馈小区改造效果的工作机制。按照“一小区一方案”原则,与小区居民共同拟定改造内容,确定改造项目;组织引导社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和运营。
牵头单位: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司法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教科体局、卫健局、文广旅局
2.建立项目统筹推进机制。健全项目管理机制,依法按程序明确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制作工作流程,有序推进项目实施。针对年度改造计划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专班制定“一小区一方案”,原则上每年5月底前完成项目的环评、立项、工程招投标、初设方案、施工蓝图等前期工作。立足现有、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改造内容,实施过程中,科学安排工程时序进度,强化工程实施的协调调度和关键节点管理,确保当年完成改造任务。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四川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手册》,认真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隐蔽工程质量监管,杜绝安全隐患。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组织做好工程验收移交。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全过程技术咨询服务,鼓励选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同步开展绿色建筑、绿色社区创建。
牵头单位: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责任单位:经信局、文广旅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专业经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
3.建立完善小区长效管理机制。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与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有机结合,将小区长效管理机制纳入改造实施方案同步推进。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楼栋长、综合服务站等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引导居民协商确定改造后小区的管理模式、管理规约及业主议事规则,健全小区管理制度。积极采取引入专业化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或者业主自我管理的方式实施物业管理,巩固维护改造成果。建立群防群治、联防联治的小区应急管理体系,推动建设“平安智慧小区”,提升应急防控和治安防范能力。建立健全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对未建立、未交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小区,应通过本次改造组织业主制定本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促进改造后的小区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
牵头单位: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责任单位:住建局、房产管理局、财政局、司法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五)建立资金共担机制
1.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鼓励引导居民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鼓励居民通过捐资捐物、投工投劳等方式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鼓励引导有需要的居民结合小区改造同步进行户内改造或装饰装修、家电更新。
牵头单位: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财政局;责任单位:房产管理局、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2.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积极申报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补助支持专项资金。充分用好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专项资金,合理统筹县级财政、发改、住建、民政、教科体、卫健、残联、文广新、公安、经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符合条件的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要加大资金支持,可纳入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使用范围。支持各地通过申报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改造资金。
牵头单位: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责任单位:国资局、经信局、金融办等相关职能部门。
3.鼓励单位出资改造。引导原产权单位对已移交地方的原职工住宅小区改造给予资金等支持。公房产权单位应出资参与改造。水、电、气、通信等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出资参与小区改造中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改造,改造后专营设施设备的产权可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后续维护管理。
牵头单位:国资局、经信局;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产管理局、财政局、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和房屋业主单位。
4.提升金融服务力度。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但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杜绝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鼓励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信贷支持。鼓励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依法对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企业和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牵头单位:金融办;责任单位:金融系统(各银行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国资局、住建局、县级各平台公司等相关部门。
5.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改造。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各类需改造设施的设计、改造和运营。引导民营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实施老旧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和物业管理,参与建设停车库(场)、充电桩、增设电梯、智能邮政信包箱等改造项目。鼓励以“平台+创业单元”创新模式,结合夜间经济、“户外经济”等新需求,依法依规统筹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房屋、存量用地,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发展养老、托育、家政、物流、便民服务、物业服务、商旅文创等新业态,打造特色街区街巷,注入创新动力,推动旧城复兴。
牵头单位:财政局、招商局;责任单位:金融办、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
(六)完善配套政策
1.加快项目审批。县行政审批局应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审批事项和环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合并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按年度下达的老旧小区改造目标任务,由有关部门直接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审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土地证明文件,无需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人防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的,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改造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召集相关部门、参与单位、居民代表等进行项目联合验收。可因地制宜在改造项目中探索“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采用并联审批制度,加快项目审批。
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建设单位。
2.完善适用技术标准。参照《四川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县级有关部门和水、电、气、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应根据职能职责,及时制定本单位职能职责范围内有关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鼓励综合运用物防、技防、人防等措施满足安全需要,探索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应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因改造利用公共空间,新建、改建各类设施涉及影响日照间距、占用绿化空间的,可在满足安全要求并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一事一议予以解决。
牵头单位: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经信局、文广旅局、民政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管局、人防办、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专业经营单位。
3.落实用地保障和税费减免政策。解决城镇老旧小区私搭乱建、私占公共用地等问题,通过拆除违法建设、整理乱堆乱放区域等方式获得的用地,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和各类设施建设。鼓励既有房屋统筹利用,整合公有住房、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资源增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在一定年期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租赁住宅楼底层商业用房等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屋发展社区服务。加强既有用地集约混合利用,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各类环境及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对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增设服务设施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积极予以办理。依法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税务局;责任单位:发改局、国资局、综合行政执行局、住建局、房产管理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作为全县城市更新战略的重要工作内容,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县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经信、综合行政执法、审计等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项目业主单位参与的全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负责研究拟定老旧小区改造的相关措施,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的职责要求,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对本辖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靠前指挥,把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辖区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社区的职责分工、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和议事规程。要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改造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为衡量标准,落实各项配套支持政策,调动各方资源抓好组织实施,加强对改造项目推进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圆满完成改造任务。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加大对试点示范项目、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认识,着力引导群众转变观念,变“要我改”为“我要改”,形成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要加强解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有关政策及工作进展等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严格考评监督。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纳入全县民生实事项目,建立工作成效激励机制,经信局牵头,移动、联通、电信、广电四家公司具体负责通讯管线综合整治任务,限期内完成并通过综合验收,达标合格的,给予适当补助奖励。建立定期督查考评通报工作机制,县目标绩效中心将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县住建局牵头对各单位完成情况和工作时效进行考核评分,逗硬奖惩。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给予政策、资金倾斜;对改造效果差、群众满意度低、工作进展慢的,予以通报、约谈。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细则》加强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强化审计监督。
附件
平昌县“十四五”期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温青山 副县长
副组长:刘传航 县政府办副主任
邹 坪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梁 鹏 县目标绩效评估中心负责人
张光宇 县发改局局长
石长平 县经信局局长
周 平 县教科体局副局长
张海峰 县公安局副局长
周士吉 县民政局局长
董育强 县财政局局长
何光明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邹 坪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赵 静 县商务局局长
向 东 县文广旅局局长
周勇华 县卫健局局长
韩 旭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刘起凤 县审计局副局长
周良健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李 蓉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吴 栋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苏朝敏 县国资局局长
冯泫力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苟 尧 县房产管理局局长
谢光杰 同州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张宇鸣 江口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孙执标 金宝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刘 东 金宝新区管委会党委书记
苏 娟 星光工业园管委会党委书记
赵 强 佛头山文化产业园管委会主任
张地栋 电子商务产业园管委会党工委书记
高 伟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余 波 农发行平昌县支行行长
谢 波 平昌泓源水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赵德云 四川省电力公司平昌县供电分公司总经理
王海晖 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牟 江 中国电信公司平昌分公司总经理
庞学志 中国移动公司平昌分公司总经理
刘 军 中国联通公司平昌分公司经理
祝 尉 四川广电网络公司平昌分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401办公室,由李正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并抽调张荣(住建局)、杨绍彬(住建局)、张鹏飞(住建局)、张钟升(涵水镇)业务人员成立工作组,负责处理具体业务及日常工作。
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1日
川公网安备 51192302000105号